合同僵局中违约方解除权研究

来源 :上海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etz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且已经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对之前我国民事领域的各单行法以及众多司法解释进行了整合,同时也进行了大量的创新性规定,其中就包含着于第五百八十条增设的第二款的规定,普遍认为该款规定是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僵局问题的一个回应。合同僵局问题可谓由来已久,最早可回溯于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使得违约方在合同僵局中是否能够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被大众广泛关注,更是引发了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广泛的讨论,但该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不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该问题都未形成一致的观点。该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主要根源在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与不严谨,使得学者、法官、律师等各法律界人士对于合同僵局问题都有着自己的法律理解与法律支撑并造成了针对该问题的混乱的司法现状。随着近些年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活跃,合同僵局纠纷越来越多的发生,解决该问题迫在眉睫,并且司法裁判对其无法做到统一更是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此次正值《民法典》的编撰,立法者希望就该问题在《民法典》中进行解决。但是,从《民法典》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到最终稿,对于合同僵局问题的规定是一改再改,迟疑不决,最终形成了目前已经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但该款规定列入《民法典》在时间上却显得较为匆忙,并且与在之前编纂阶段专家学者们讨论的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条文实际上存在很多值得探讨与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便是合同僵局中的违约方解除权,结合理论与实务的争议,来探讨这一问题形成的原因、当前的现状,同时对违约方解除权进行批判,最终借鉴域外法司法解除制度的经验对目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完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合同僵局与违约方解除权,本章共分为两节。由于违约方解除权归属于民法中合同解除体系之下,第一节首先对合同解除进行了介绍,并突出合同僵局问题与合同解除制度的密切关系,同时分析了合同僵局产生的原因。第二节则是以典型案例以及类案检索分析的方式引出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并提出问题,为本文第二章做铺垫。本文第二章是对违约方解除权当前研究现状的介绍以及分析,分别从法律条文、法律理论以及司法实务中对合同僵局中违约方是否能够解除合同的态度进行分析和探讨。在法律条文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违约方对合同的诉讼解除,同时在《民法典》第一审草案和第二审草案第三百五十三条中明确赋予了违约方解除权,在第三审草案中予以删除,但在最后通过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增设了第二款规定,又赋予法院司法终止合同的权利。本部分将对《民法典》、《民法典》(草案)和《九民纪要》对合同僵局的回应作出分析,剖析其中的利弊与价值,由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在本文第四章重点分析,因而此处对该条文将只做简要点评。此外,关于合同僵局案件的裁判,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合同法》94条、110条、情势变更等,因此我还将分析《合同法》94、110条、情势变更制度与违约方解除权的内在关系,最终表明以上法律条文与制度并不能有效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它们不能成为支持违约方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接下来本章还将展现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的看法,总结分析各学者们的意见,以肯定说和否定说划分学者们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议,同时将在检索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分析司法实务上的分歧。第三章是对违约方解除权的批判,表明我反对的立场与理由。本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我反对违约方解除权的理由:一是大陆法系中没有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包括德国、法国和日本;二是规定违约方解除权会对现行法体系、规则和基本原则造成冲击;三是与合同法立法史与立法精神不符,本节将会结合合同法立法史和立法时的精神进行分析探讨;四是效率违约不应成为违约方解除权的正当性依据,本节主要是针对将效率违约理论作为赞成违约方解除权重要理由的反驳,会重点分析效率违约理论。第四章是对以司法解除的方式破解合同僵局问题的介绍,也是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完善的建议。本章将会重点分析《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增设的第二款规定,指出其中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表明司法解除制度在解决合同僵局问题上的优势,并就司法解除制度的前提条件和实体条件进行分析。
其他文献
信用债券作为公司直接融资的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实体企业之重视,同时也是我国金融市场领域不可或缺的融资工具,我国信用债券规模已身居世界第二。由于批准设立的机构和监管场所之差异,我国信用债券通常被分为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公司债券等。本文研究的公司债券通常是指由上市公司抑或非上市公司发行的由证监会核准之信用债券。整体而言,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加深,随着公司债券注册制的推行以及债券
学位
学位
学位
数字和网络技术的进步为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提供动力源泉,而社交媒体的涌现则为普通用户积极参与信息的创造、交流和分享提供了广阔平台。用户生成内容蕴含着丰富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价值,现已成为社交媒体上的核心资源。如何更好地保护社交媒体上具有非专业性、碎片化等特点的用户生成内容成为了法学界的关注焦点。本文首先阐述了社交媒体和用户生成内容的概念和分类,分析了社交媒体上用户生成内容的内在价值和现存的著作权争议,
学位
学位
本文根据RB/T 214—2017要求,对标准方法《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5部分:无机非金属指标》(GB/T 5750.5—2023)(7.3)进行方法验证,使用流动注射法测定生活饮用水中的氰化物,试验测得标准曲线相关系数(r)为0.999 7;方法检出限为0.47μg·L-1;定量下限为1.88μg·L-1;加标回收率为97%~101%;精密度在0.80%~1.35%。结果表明,标准曲线线性
期刊
在我国繁荣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隐名出资现象,隐名出资好比一把双刃剑,一面为投资者打开方便之门,起着鼓励投资,活跃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一面因隐名出资人的“隐名”给股权归属、权责分配埋下纠纷解决之难题。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当发生隐名出资纠纷时,纠纷双方更倾向于通过确认股权归属来判定相应的权责。而我国的立法对隐名出资的股权归属却并未明确规定,虽然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学位
随着视听作品传播渠道日渐丰富,产业规模逐步扩大,影视行业产生的利润远远超出预期。而实践中,编剧等视听作品作者通常只能与制片者签订“一揽子协议”来获得固定报酬,无法主张视听作品后续使用中产生的利益。因此,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引入再次获酬权制度,试图通过立法赋予作者向制片者主张分配视听作品后续利益的权利。但这一立法尝试最终以失败告终一—2021年6月1日即将生效的新著作权法删除了相关规定。在这种
学位
现今社会中人们在网络平台上消费越来越普遍,网银消费已逐渐替代了原先的现金消费,除了便捷之外,也避免了一些诸如现金遗失、损坏、收纳伪钞等安全问题。但同时网络消费也带来了一些其他的隐患,最明显的就是,网络消费者在网络消费前都需要登记个人信息,注册个人账号,然后需要绑定银行卡或者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软件,这一过程中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是一个必经环节,其中采集的信息除了一些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外,更不乏一些生物
学位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灾害经常发生,因此,在高危行业领域,我国正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以分散事故风险,实现安全发展的目标。但由于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目前仍处在探索阶段,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并不如预期的顺利。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针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进而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以及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概念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