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民事诉讼理论当中,当事人诉讼权利理论虽然不像诉讼标的、当事人以及既判力理论那样居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地位,但是,它却是整个诉讼制度的面貌以及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表征性因素。这是因为,一方面,作为当事人诉权在诉讼当中的具体演化及延伸,当事人是否能够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是否能够获得充分的权利保障,将直接影响到他(她)进入到正式的诉讼程序之后,其实体权益是否有可能通过程序的运作而得到应有的保护,亦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直接关系到诉讼程序对实体真实的反映程度如何;另一方面,从诉讼制度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这一角度来看,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发展状况也直接关系到进入诉讼之后,其正当的程序利益能否通过合理的途径得到全面而有效的保护,由此反映出诉讼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当事人的程序需求在制度上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关怀与重视,其主体性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与展现。因此,当事人诉讼权利既关乎反映民事诉讼制度之技术理性,同时又关乎民事诉讼制度之价值理性。而从当前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状况来看,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关注主要集中体现在对诉权的研究上,亦即人们更多地体现出对“因何提起诉讼”这一问题的兴趣,而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系统研究相对较为薄弱。从私法诉权说到公法诉权说,在纷繁复杂的诉权学说的演变过程当中反映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民事诉讼观。就诉权学说的发展态势而言,诉权的实体内涵逐渐淡化,而其与公民公法权利的联系却日渐受到关注和重视,诉的利益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是,诉权理论不管得到了怎样的发展,它解决的问题仅仅是界定公民“诉”的机会和可能性有多大以及“诉”的正当性有哪一些,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进入到具体的诉讼程序当中去之后,享有哪一些程序上的权利。换句话说,在当事人权利这一问题上,诉权它仅仅是一种“程序进入权”,或者说是一块启动诉讼程序之门的“敲门砖”,它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对公民获得司法救济权的保障这一抽象的理念层面上。至于民事诉讼程序被启动之后,当事人应该受到一种怎样的对待,应该被赋予怎样的诉讼手段,如何保证其通过诉讼程序的运作最终实现其诉权当中所包含的可能的利益,这些问题诉权理论均无法作出回答。因此,在诉权与诉的利益的实现之间需要架起一座“桥梁”,该“桥梁”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基于此,当事人诉讼权利理论对诉权理论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从而使得“诉权——诉讼权利——实体权利”这样一条保障当事人通过诉讼实现实体权利的权利链条得以成功链接。由此,在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的权利理论体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与完善,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有机联系也在其中得到了深刻的展现与诠释。 在我国民事诉讼学理上,民事诉讼权利研究尚处于相当不成熟的状态,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当事人诉权在诉讼当中的具体表现这一层面上,并局限于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范围之内,在研究的内容上基本上没有脱离开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解释与归纳。故而,在这方面学理基本上属于“是什么”和“有什么”的研究范式,而缺乏“应然”层面上的系统研究,此其一;其二,虽然学理上将当事人诉讼权利看作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但是整体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考察这并没有建立在对当事人的程序需求的全面分析的基础之上,而仅朋根据法院审判的需要零零散散地规定当事人有权实施某些诉讼行为,从而使得法条上的这些诉讼权利并没有真正成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树u的充分而有效的手段。而且,即便是对于那些在民诉法当中予以明确了的诉讼权利,学理上也没有关注权利规范本身的实效性与科学性,认为只要法律条文上对当事人的某方面权利有所涉及,当事人便当然地能够收一权利条款当中获得切实的利益。当事人诉讼权利这种低层次的研究水准直接造成了当事人诉讼树u立法相对落后这一局面的长期存在,不仅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顺利实现,而且,尤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不完善的当事人诉讼权利机制下,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当中的自主性无法从根本上培植起来,目前的这种权力优先的、不正常的民事诉讼体制便无从得到根本性的扭转。正是基于此,本文试图突破以往的当事人诉讼树u研究模式,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生成过程及其应然的体系构成作一番法理考察,同时以中国的民事诉讼现代化作为理论背景,指出中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核心问删当事人程序自主性的构建,而重塑诉讼当中的当事人权利机制是其中一种可能的路径选择。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将比较分析、价值分析以及实证分析这三种分析方法予以交叉运用,在研究的进路上采用的是利益分析模式,以此来作为当事人诉讼湘u考察的切入点;而且,显而易见的是,受笔者价值趋向的影响,文章始终都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来展开一切分析的。 本论文全文约十六万字,除了绪撇结束语之外,本文在结构上主要分为上下两大篇。 用是对当事人诉讼树U的法理分析,在其中主要雌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文章首先对诉权以及诉讼权利作出了关联性分析,指出诉权的内涵是程序性质的,它是指获得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