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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农抑商”思想使得话剧仅在北京等文化底蕴深厚的地区受到欢迎,而我国一般大众对话剧的理解和普及程度则远远低于西方国家;学者们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也为数尚少。较少的研究资料和话剧自身“既可读,又可演”的模糊双重性成为了翻译话剧的不利因素;这也对西方话剧文化的交流和中国话剧文化的传播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上世纪70年代,由德国翻译学者赖斯建立的目的论提出的“翻译目的决定翻译行为”的新兴理论打破了之前奈达提出的“翻译对等”思想,目的论的使用为如何翻译话剧指出了一条新的道路。在目的论中,通过分析翻译“适当”的具体要求可得到有关话剧翻译的具体标准,同时,翻译“适当”在一定程度上为翻译方法的选择提供了较为明确的理论依据。
该论文旨在运用目的论着意剖析话剧大师曹禺改编、翻译家英若成翻译的作品《家》,具体论证译本中翻译“适当”的四项具体要求为可理解性、简洁性、悦耳性以及人物特性。这四项具体要求与译文中出现的翻译方法一一对应。最终作者认为:由于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差别,在翻译话剧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文化不可译性”和“语言不可译性”,目的论对中国话剧翻译中存在的上述现象有着较为重要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