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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对于确保行政机关公开、公正行使行政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充分注意到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第一次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随后通过的几部法律对行政听证制度又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在立法上尚存在许多问题,有一定程度的混乱。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外国和地区的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现状,旨在探析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方向。论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听证理论基础的比较研究。本部分分析了普通法系的具体规定(自然正义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大陆法系的具体规定和我国关于行政听证理论基础的相关规定,从而充分地论证了行政听证的内在普适性,为行政听证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部分,行政听证概念的比较研究及其法律价值。本部分对世界范围内的行政听证的界定作了比较研究,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行政听证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其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第三部分,行政听证种类的比较研究。本部分的写作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析了行政听证的种类及具体规定,对完善我国当前的行政听证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比较研究。本部分首先论述了规定听证适用范围的两种方式,即制定法方式和判例法方式,进而论及了听证的适用情形、听证的免除事项。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应使听证的范围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进一步拓展。第五部分,行政听证程序的比较研究。本部分对域外行政听证的程序进行了详尽的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行政听证的日臻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