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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死刑在中国的限制适用为论题,从四大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对死刑在中国的历史延革及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其次,分析了死刑限制适用的必要性。再次,论述了死刑限制适用的基本途径。最后,提出保留借鉴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首先,笔者论述了死刑在中国的历史延革和发展趋势。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都有关于死刑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对死刑的适用也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我国1979年刑法总则对死刑设专节做了规定,1981年后至1997新刑法规定期间,我国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修订后的97刑法对死刑问题做了一些修改,主要体现在死刑的适用条件。97刑法颁布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4个刑法修正案。其次,笔者分析了死刑限制适用的必要性。死刑的限制适用,有利于保护基本的人权。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的关于人权的两个国际公约,尊重并保障人权也为宪法所明文认可。死刑的威慑力有限,限制适用有利于防止死刑扩大化。基于死刑对遏止严重犯罪具有最强的威慑力这一观点,一些国家仍然保留死刑。从效果上看,死刑不是万能的;从犯罪产生的根源上看,是复杂的多样的,因而死刑的威慑力也不是绝对的;从对死刑的态度来看,也可以看出死刑的威慑力有相对有限的。死刑是有必要加以限制适用的;从国内外历史事实来看,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遏制力。再次,笔者论述了死刑限制适用的基本途径。立法上废除死刑或者最大程度地限制死刑的适用,乃是死刑限制的最斧底抽薪的办法。我国不少学者呼吁在立法上废除非故意杀人或者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之死刑。所谓死刑的司法控制是指在刑事司法政策和立法规定既定的前提下,在审判环节,通过从严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减少死刑数量和降低死刑比例的司法活动。死刑的限制适用与民意引导。死刑的限制使用,民意的支持与引导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后,笔者提出了保留借鉴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的主张。赦宥制度在客观上改变了中国古代死刑适用的情况。影响中国古代死刑适用的另一个制度因素是盛世观和仁政观,把每年死刑适用的多少作为评价每个王朝的重要指标。从社会效果来看,在中国古代专制的政治环境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死刑的适用,使其不至于走向过度的滥用。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观对死刑制度也有一定的影响。报应观在中国古代死刑适用中起了重要的制约作用,是中国古代死刑适用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