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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权利是每个社会成员在其所属社会或国家中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便是服刑人员因其对国家、社会、他人所做之有罪行为而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负面评价,但这种刑法意义上的负面评价在法律上却并不足以否定服刑人员仍然具备一国公民的根本属性。同时,国内法、国际规范上均有服刑人员应当享有因劳动行为而产生的相关权利的依据。尽管基于服刑人员身份角色的限制,其劳动权利在主体、内容、救济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弱者更需保护,所以这些限制也恰恰从根源上构成了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其劳动权利的基础。因此,建议在考虑行刑目的、监狱安全与秩序、国际法规范的基础上,将保障服刑人员劳动权利的必要限度界定为应当积极保护的权利、应当适当限制的权利和应当严格限制的权利。在我国行刑实践中,服刑人员劳动权利保障存在内容保障度低、缺乏全面法律保障和制度化以及监狱作为行刑主体存在行刑权力滥用。具体表现为,行刑实践中存在受传统刑罚思想影响存在以劳代罚、休息权保障严重不足、超时和超体力劳动的现象普遍存在、职业劳动技能培训制度普遍缺失等问题;在法律规定上存在劳动报酬支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权利救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超时、加班”无具体法律规定、申诉、控诉权等行政救济形同虚设等问题;在安全保障与劳动权利救济方面存在劳动保护设施无保障、工伤后的相关待遇过低等问题。而保障劳动权利不仅有利于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再社会化,也是现代行刑理念的充分体现,更是保障服刑人员人权的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保障的必要性进,在立法保障方面通过明确监狱行刑权内容,充分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控告、检举权,明确劳动时间充分保障服刑人员休息权等立法完善措施;在建立新的法律制度方面,建立服刑人员劳动权利保障行政复议制度,服刑人员劳动权利保障行政诉讼制度,第三方社会监督机制;在完善现有法律保障制度方面,完善服刑人员工伤待遇制度,完善服刑人员职业劳动技能培训制度,完善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同时提出应注意树立现代行刑理念,并加强对监狱干警的法治教育。最终使得服刑人员在充分保障劳动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监狱管理部门通过依法有组织、有计划的合理安排,参加劳动,努力学习并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以便刑满释放后再次走向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积蓄和劳动技能顺利的适应社会并良好生存,从而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刑罚与监狱行刑的终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