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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关系问题是研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两项权力应如何配置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处理好捕诉关系能够优化职能配置,推动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更好的为我国检察实务服务,因此“捕诉合一”、“捕诉分离”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在过去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捕诉分离”工作机制日益暴露出重复审查、监督不力等弊端,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恰好符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契机。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14年上海、广东、湖北等7个省市开始了“捕诉合一”试点改革,在提高结案率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捕诉合一”模式逐渐在全国推广开来。“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是我国推行“审判为中心”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是检察机关的自我革新,关系着我国司法体制的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理论基础和价值优势,表明其是符合诉讼价值规律和我国国情的组织形式。并且针对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保障人权和强化监督两个方面为重点进行完善,为我国检察机关提供可行的改革路径。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对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理论价值进行探析,并且提出其目前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力求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捕诉合一”办案机制能够发挥其最大的功能。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与其他司法改革措施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公诉引导侦查”模式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审查逮捕权、审查起诉权的性质进行辨析,这是进一步分析捕诉关系问题的基础。之后从捕诉关系的内涵着手,阐述“捕诉分离”、“捕诉合一”两种办案模式在建国以后不同历史阶段的运行机制、演变趋势、存在的问题等。文章的第二部分立足于此次司法改革中我国捕诉关系的重构,对捕诉合一实行的可行性的进行论证。首先指出“捕诉分离”模式下造成的司法效率低下、机构设置臃肿、以及在办案过程出现的侦查与起诉脱节等问题,是我国本轮司法改革的首要动因。进一步分析“捕诉合一”机制的法律依据,使捕诉关系改革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文章第三部分通过对实体、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阐明捕诉合一机制的现实优势,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和加速案件处理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意义,能够使侦查、逮捕、起诉三个方面有效衔接,加强侦检联动。文章第四部分围绕目前对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存在的质疑,一一做出回应,反驳对捕诉合一是“功能合一、程序合一”等的错误认识与片面理解。明确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职能重新分配,以强化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了解与处理,并不会否定任何一个诉讼环节的独立性。第五部分分析目前捕诉合一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审查逮捕权司法缺位问题,重点关注其与实践存在的矛盾以及造成的危害。文章第六部分综合上述论证,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建立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是大势所趋。据此,提出现阶段完善捕诉合一机制的相关措施。使其在发挥其“少捕慎捕”提高效率等优势的同时,强化内外部监督,对侦查机关形成引导和规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个阶段的权利。目前,针对于是否应该合一的争议越来越少,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捕诉合一的改革症结集中在了应当如何合一,机构改革内容和形式上应当做出什么样的改变,以最大化的维护实体与程序的动态平衡。在程序上实现对侦查权力的指引,在实体方面为保障人权设计更多的救济机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释放更多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