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离婚诉讼中的公告送达制度为研究对象。目前,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其中一部分案件或是因为被告确实下落不明,或是因为被告不愿承担法律义务而故意逃避诉讼,也或是因为原告恶意进行诉讼,刻意不告知被告下落,导致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判中不得不使用公告送达来完成法律文书送达。公告送达往往与缺席判决相联系,缺席判决对于被告权益的保护是明显不利的,而且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以及2012年新修即将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也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此时被告只能通过申诉寻求法律救济。离婚诉讼案件是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若不能妥善解决好相关纠纷,不仅对被告的权利及其家庭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然而,很多因素导致了公告离婚案件中种种问题的出现,例如我国相关法律对离婚诉讼案件的公告送达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原告的恶意诉讼,法院操作的不规范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等。本文将通过对比不同法系的公告送达制度,在剖析离婚诉讼中公告送达的隐患基础上,对该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部分,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一般理论,该部分从民事公告送达的涵义、适用范围、条件、方式、内容、效力以及价值等方面对公告送达制度进行认识。在第二部分中,笔者一方面从纵向研究了中国清末至当代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件中有关的公告送达制度,另一方面从横向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越南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的公告送达制度进行研究,以期找到值得借鉴之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如今我国离婚诉讼案件中公告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笔者分别从当事人、法院、法律制度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对公告离婚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如当事人的恶意诉讼,公告送达适用的随意性,公告送达内容不规范等。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离婚诉讼的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笔者以第三部分为基础,从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的程序、公告送达的内容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如尝试电视公告送达,规范公告送达的审查程序,增加恶意诉讼的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