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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经济关系也日趋复杂,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但由于种种原因,大量民事纠纷审结后得不到执行,形成了“执行难”的现象。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难”,执行机关往往忽视债务人与案外人的权利,执行过程中的执行瑕疵严重损害了债务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债务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执行救济制度,赋予债务人和案外人诉权,以有效地规制强制执行制度,进而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的保障。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至此我国初步建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这一立法进步是值得肯定的,它完善了我国的执行救济方式,为当事人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途径,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即从理论上探析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性质,并对域外法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中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规定进行横向比较,从中汲取有益之处,以期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制度。本文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阐述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特征;其次,论述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分别阐述了执行异议之诉的两种主要类型: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英美法系中的执行救济方法,主要介绍了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并分别作以评析。第三部分先是介绍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法现状,继而对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评析,指出了现行立法的不足。对完善执行异议之诉的类型,阐述了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笔者对完善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建议。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完善现有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规定并建立对恶意诉讼的惩罚机制;另一方面,完善执行异议之诉的种类,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并具体明确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相关程序,使其在实践中易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