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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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财产权法律保障提供了依据,它的颁布为我国民法典的完善又划重重的一笔,也将成为我国民法典立法长河的中流砥柱和历史性的里程碑。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中的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物权法》开创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前所为有的规定,诸如登记效力制度、预告登记制度、错误登记赔偿责任制度、登记费用制度等等,涉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都原则性地囊括在这部法律之中。   笔者通过对国外流行的权利(德国)登记制,契据(法国)登记制,托伦斯(澳大利亚)登记制等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进行了粗浅地分析和研究,以此为契机进而对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进行分析,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论述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一部分谈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笔者深入浅出地从不动产物权概念入手,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进行详细的论述,从比较法角度对世界典型的不动产物权权登记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第二部分主要谈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概念,笔者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概念着手,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原则和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内容做了细致入微的研究。第三部分从我国《物权法》入手,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关于效力的一般规定做了详尽的说明,以及特殊类别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做了阐述,同时指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存的矛盾和弊病。第四部分则针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从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审查主义、登记簿编制、统一的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等一一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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