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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大量的海内外资本涌入国内市场,人们对公司企业的财务审计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也由单一的审计业务扩展到审阅、代编财务信息、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但审计业务依然是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核心。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资金流向和切身利益。但是近年来,发生在国内蓝田案、银广厦案、科隆案;在国外著名的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等一大批国内外财务舞弊造假案,阻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价值取向,给新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从1996年开始,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性解释文件,这些相关的解释都为规范经济市场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2号《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07】12号)更是对前几个司法解释颁布后存在的争议问题第一次做出明确的规定。经济社会向前发展,法律的修改带有天然的滞后性,随着舞弊案的曝光,在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一直是争议的话题。因此,本文基于现有法律的规定和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特殊性,以在正文中举出案例的形式引出争议问题,再对有关问题进行论述,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不实审计报告的案例焦点争议。首先,文章简要列举十年间的典型案例,并对最近三年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论述。然后,提出争议焦点,为下文理论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不实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首先,就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分析:1、提出不实报告的认定,列出了法律界和会计界的不同标准。分析各自存在的分歧,以及在实践中应该采用的标准。2、提出了因果关系的认定,列出了两大法系的不同学说,以及我国在因果关系上应该采用的立场主张。3、阐述了归责原则的规定。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所以不能采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而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4、提出专家责任的认定分析。指明了专家责任的概念和专家责任的基本属性,为后文指出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中的侵权责任的不足奠定了基础。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不实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缺陷。说明在侵权责任中注册会计师法作为母法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现有法律之间存在分歧和冲突,在此基础上说明侵权责任法存在的缺陷;现有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不明确,以及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缺陷,并从专家的义务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进行说明,强调笔者观点专家的义务责任不能只归于会计师事务所,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应该把注册会计师纳入到义务责任中。最后,提出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人有限赔偿责任没有界定第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不实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的完善。首先,提出法律的构建。1、专家侵权赔偿条款的界定,2、接着提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有限赔偿责任的界定。其次,提出在不实审计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的保障制度。笔者认为建立审计赔偿责任鉴定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下文重点描述了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的必要性、组成结构和相关责任,出现故意和过失的不同追偿原则;再次,完善审计报告利益冲突解决机制,对于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金的现状,笔者提出的完善措施,更好的保障当事会计师事务所的权益。最后,笔者提出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追偿制。由于相关的会计法规并没有规定追偿制,对于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有原则性的借鉴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的追偿制,但会计师事务所独有的特殊性,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比一般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更大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追偿时应该有区别的对待,以及追偿时过失和故意的不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