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界限研究——兼论二者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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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实现良法之治为着眼点,在对我国相关基本法学理论检讨和对法治现实中的困惑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明确公法与私法相区分的原则,厘清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界限,以防止公权力对私域的侵犯,培育私权意识与私法观念。同时,将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现象作为行政法与民法的衔接进行简要阐述。 就法律基础理论而言,我国学界在一些根本法律问题上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通说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认识,属于一种典型的实证主义观点,缺少对法律价值及其背后客观社会事实的考量;公法与私法相区分的观点得不到明确承认,即使有部分学者极力主张,但对公私法本身的性质及其区分标准问题达不成共识。正是由于现行法律体系建立在这样一些个不成熟的法学理论上,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困惑:公权力不当干预私权利、行政侵权救济阻碍重重、私权利不受限制的滥用,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承认公私法的区分,根据“权力支配说”界定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范围,使二者的规制既不越权也不落空。 关于识别行政法与民法调整界限的标准问题,继续援用公私法区分的权力支配说,并将其细化为领域标准、利益标准、市场能力标准、成本与效能标准。首先行政法是作用于政治国家的法,民法则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其二,行政法直接服务公共利益,民法更多的是与私益相关。其三,市场本身有能力解决的事项应当由民法来规制,超出其能力时就需要行政法来调控。其四,在选择规制方法时,宜权衡因选择所导致的成本与产出。上述标准也不是绝对的,在运用时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势予以综合考量。 在目前强调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界限,是由我国法治进程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在此前提之下,在立法与司法的过程中,还应当对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现象给予必要的关注并作出适当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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