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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我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比重较大,大量案件极具争议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对于外观设计相同侵权比较容易判定,但是对于近似的侵权则往往难以作出准确的认定。松下株式会社诉金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为分析主案例,并以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艾默生电气公司诉潍坊百适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予以辅助剖析,详细对比分析与归纳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实务前沿问题,探讨了现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及举证规则的缺陷与不足,论证了现行外观设计侵权责任承担的弊端。在松下株式会社诉金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其核心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产品侵权与否、如何认定侵权赔偿数额。首先,针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近似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的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定方式,该种方式强调的是遵循全面观察设计特征、综合判定整体视觉效果,从而判定是否侵权。采用该法应该全面考虑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最终确定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产品二者的机身整体形状相同,喷嘴样式一致,机身上按键及注水口的外形、位置也是一致的。虽然有些许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要么不易观察,要么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两者是近似的。其次,针对外观设计侵权赔偿数额问题,《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是按照实际损失、获得利益、许可费倍数、法定标准的顺序适用。松下株式会社于本案中以通过公证方式取得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之和以及该产品的平均价格作为300万元赔偿请求的依据,得到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的支持。另外,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无形性、损害后果的不确定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权利人举证积极性不高等因素造成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举证难、赔偿低”的现象,应该考虑完善符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点的举证规则及证明标准,且本案判决驳回原告关于诉请金稻公司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库存、模具和生产设备问题是值得探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