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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法律行为的视阈下,通过对抵押贷款证券化之法律本体的充分分析,检讨了我国抵押贷款证券化实现的进路——政府的推动介入作用,并提出了我国实现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的具体措施。MBS(MBS为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英文缩写,即Mortgage—backedSecurities。鉴于行文的方便,本文此后所提到的抵押贷款证券化均用MBS表示)以其精妙的结构和独特的功能,在资金供求双方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满足了他们各自不同层次的需要,因而成为各国争相引进的制度,也成为法律行为之下不动产物权与债权发展的新趋势。我国经济学界对该金融创新产品进行了广泛而且深刻的讨论,法学界也对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本体给予了相应的分析。基于此种认识,本文即从法律行为的视角重新审视了MBS的法律本体,就MBS在法律行为导向下的法律原理作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以期清晰透彻地再现行为自由之下MBS的法律本体。在对中国实现MBS的路径检讨中,本文独创性地提出了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另一层含义,即推动构建以法律行为为主导的自由金融市场秩序,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本文的目的:本文以法律行为的视角对MBS的法律本体及路径实现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旨在提供一个为我们现代法律人深刻认识MBS法律制度的思路和我国实现该制度的路径走向。盖法律行为乃现代法律的核心理念,过去那种泛泛的权利义务分析法已被现代的法学方法所抛弃。只有运用法律行为之视角分析某个制度,我们才能够清晰地向世人展示这个制度的法律机理,并构建以法律行为为根基的现代市场体系。这应当是我们现代法律人分析并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以现代法律的核心理念——法律行为为指针,突出了MBS的法律本体,从经济法学、法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知识背景出发,综合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分析方法,特别是扩大解释的方法,对MBS的各种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综合研究,为中国实现健全、良好的MBS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全文共有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MBS的起源与发展。历史经验的了解与掌握可以为我们系统理解MBS提供有益的指导。本文以MBS之始祖(美国)为蓝本,详细阐述了MBS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提出了本文的核心观点:由是,我国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大力发展以法律行为运作为核心的MBS,借不动产融资创新的契机,拓展融资自由的空间,切实解决我国不动产融资过程中的相应问题。由是,本文将以法律行为之视角对MBS的法律本体进行充分分析,揭示其制度本体的奥妙。然后,针对我国实行MBS的意义和可行性,并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等国的经验,提出了我国实现MBS的路径措施。第二部分为MBS的法律行为分析,即MBS的法律本体,包括法律行为下MBS的内涵、价值、法律原理,MBS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以及MBS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关系。诚然,MBS是金融自由化的产物,在自由与规制之间,我们需要运用法律行为这一现代法律之核心理念来分析MBS的法律本体,以期突显MBS的法律行为意义。第三部分为我国实行MBS的意义与可行性论证。就我国实行MBS的理论意义而言,MBS的实现将会有效促进我国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拓展学者对法律行为研究领域的视野;就我国实行MBS的现实意义而言,本着四个有利于的原则,本文认为:MBS将有利于我国居民融资体系的建立,减轻政府对住房补贴的压力;有利于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释放金融风险;有利于拓展房地产业资金来源,构建良好的房地产运行机制;有利于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扩大投资渠道。就我国实践MBS的可行性而言,本着“四个具备,一个长足的原则”,本文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进行MBS创建的良好的经济环境;我国已经具备相当规模的不动产市场体系和证券市场体系;我国已经具备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具备了实践MBS的法学理论基础;最后,中国的MBS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第四部分为美国、英国MBS实现路径的考察及研究。基于金融市场秩序深入发展的目的和需要,MBS的强大融资功能恰恰满足了这一要求。因此,起源于美国并风靡于欧洲和日本的MBS在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显示出了其独具特色的金融魅力。为此,我们有必要探究并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MBS的实现路径,以期其在我们国家生根发芽,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MBS的道路。第五部分为中国实现MBS的实现路径。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理念中,政府介入(亦称政府干,包括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仅仅是其履行国家职能的一部分,其另一重要职能则是积极推动创建自由有益的市场秩序,即构建以法律行为为主导的自由金融市场秩序。美国政府在其不动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便是这一思路最有力的佐证。为此,我国政府也应当在中国实现MBS的征途中有所作为,即其在介入的同时,应当将工作重心放在以法律行为为核心的MBS的市场秩序生成之上。当然,政府的推动与介入并非是任意的,其应当在经济法授权之范围内有效为之,换言之,经济法为政府在MBS的实现路径中的作用进行了制度定位,以期实现政府行为的相对理性化。结论:我国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大力发展以法律行为运作为核心的MBS,借不动产融资创新的契机,拓展融资自由的空间,切实解决我国不动产融资过程中的相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