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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缩略语。它是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国两岸四地在WTO中“一国四席”的有利条件,利用WTO关于区域贸易自由化的例外规定(主要是1994年GATT第24条、GATS第5条的有关规定),缔结的一个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国内区际法律安排。它是中国内地入世后签订的第一个具有自由贸易协议性质的法律文件。 CEPA的签署及生效对于WTO体系的完善和中国“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其中的“零关税制度”、“原产地规则”的确定、“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等内容,对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CEPA为港澳服务提供者打开了内地服务市场的大门。其中,涉及18个服务行业的开放远远超过中国入世承诺,赋予港澳服务提供者“早于东盟——优于入世承诺”的待遇,为实现中国内地与港澳的共同繁荣创造了有利条件。 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方式。以CEPA的两个法律文本及其附件内容为主线,结合WTO规规、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内地与港澳现行法律制度,界定了CEPA的概念、性质,梳理了它的产生历程,分析了其目标、原则,论述了CEPA产生的法律意义,介绍了其主要内容,并探讨了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