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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基于我国《公司法》的核心价值导向和我国现阶段发展趋势,我国的绝大部分企业仍然坚持着将最大化的追求经济利益,即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核心价值,导致了公司的股东和员工等经营人员的责任就是为公司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公司没有相应的社会责任制度,公司的决策者和员工没有树立相应的社会责任概念,使得社会责任这一价值理念的推广普及和实现具有很大难度。而公司作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主体,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实现股东权益作为公司的核心价值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做出相应调整,灵活变通,将公司所追求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和履行社会责任融合在一起,使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能主动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并履行其应承担的或者其内容之外的更多的社会责任,做到既能实现公司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核心价值,也能有效的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为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