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中美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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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新品种是提高农业产出、实现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同时,育种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此更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但由于经济、社会等条件的差异,以及动植物新品种作为生命体的特殊性,各国对其专利保护存在较大差异,保护范围和保护手段长期处于调整之中。我国自1985年实施专利制度,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大幅增加;但在动植物新品种领域,目前仅对育种方法授予专利,将品种本身排除在外。低水平的专利保护,难以激励我国企业在育种领域的创新投入,农业生产优良品种仍要依赖进口。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反思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制度创新以推进制度的完善和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通过比较研究,更有利于发现问题和不足;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实施专利制度,并对动植物新品种给予“双轨制”保护的国家,在育种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实力,且有孟山都、杜邦先锋等实力强劲的跨国种业公司,因此,选取中美两国为比较研究的对象。通过研究总结文献资料、政策文件,对中美两国的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演进历程进行梳理,并从立法精神、保护强度等方面对两国的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然后,研究对两国动植物专利数据进行了检索、整理,构建指标,从专利数量、专利质量和专利权人结构三个方面对两国专利保护的实施效果进行比较研究。研究表明,两国对动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均呈现由弱到强的发展趋势,美国对动植物新品种实行专利法与专门法并行的“双轨制”,而我国仅有一行政法规对植物新品种给予品种权保护,专利制度则将动植物品种本身排除在外,在保护强度上弱于美国;由于专利保护的欠缺,对我国创新主体激励不足,动植物专利数量及专利质量与美国存在较大差距,且专利权人以非营利性机构为主,不利于实现技术的产业化。因此,应积极转变立法思路,逐步增强对新品种的专利保护,以实现对各创新主体,尤其是企业的有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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