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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重大决策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国重大决策失误事件仍频频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不仅给国家、社会和公民带来了极大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让政府陷入“塔西佗困局”,甚至危及社会稳定。行政法是平衡法,既要保障行政权正确行使,也要控制行政权力违法滥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设立初衷就是将违法决策扼杀在萌芽之中,确保依法决策。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主体不同,其审查效果是不一样的。由政府同级的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当前最普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方式。为弥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不足,确保依法决策的制度设计初衷,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政府法律顾问日渐成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参加者,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地位日趋显著。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该条例再次强调了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应然视角看,政府法律顾问是决策机关法治思维养成的助力者,是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合法的护航者,是决策机关能力提升的同行者,是决策机关与社会理性对话的沟通者。然而,现实中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常常发生错位,变成决策机关命令的“使役者”、决策违法责任的“替代者”、决策失误事后的“救火队”。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错位的制度原因在于政府法律顾问外部遴选制度不合理,政府法律顾问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制度粗略化以及政府法律顾问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基于此,我们应当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外部遴选制度,完善刚性的政府法律顾问权利保障制度,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确保依法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