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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调解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调解文化在中国绵延几千年,属于中国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古代中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融洽做出了杰出贡献。中国古代一直以调解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在司法活动中适用调解一直为统治者所大力提倡。即使历经几千年的朝代更替,司法调解依然充满旺盛的生命力。从鸦片战争以来,西方法律文化开始渗透进中国,中国的法律文化开始向西方靠拢。然而,我们根本无需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因为空有法律移植而无法律认同的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加快,民众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了传统司法调解文化的重要性,尤其在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目标的指导下,传统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众的和睦共处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传统司法调解的当代转型的必要性在于要适应当代社会纠纷的复杂与多元,以及文化本身生存与发展需要。传统司法调解的当代转型的可行性在于国家对传统司法调解保护力度的增强,当代社会大调解格局的实现,以及民众对于本土文化制度认同感的提高。我们正处于司法调解的当代转型过程之中,与传统司法调解相比,当代的司法调解在理念、制度、机构设置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创新。在理念上,赋予了和谐新的内涵,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注重以人为本,明确规定平等与自愿原则,注重对平等、公平、法治、自愿理念的保护。在制度上,改变传统社会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要先调解才能进行审判或者禁止诉讼的规定,规定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在机构的设置上,由传统社会地方司法官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离转变为审判权由法院依法行使。司法调解的实践活动亦取得了不小的进步,特别是近几年取得了一些新的进步,完善了检察院对于司法调解的监督权,片面追求调解率的现象也有了初步好转。同时,当代司法调解的转型过程中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在今后的转型中应当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缓解人际关系,解决社会纠纷,适应时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