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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合同法基本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所新设立的一项制度。然而,在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方面缺乏必要的广度和深度,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理论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其在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很少有人进行深入的研究。本人认为,单纯从法律规定的表面出发,或仅仅以已有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是很难发现问题实质之所在的,只有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才能找到问题产生的根源,才能找到一条切实解决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有效途径。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基本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本文采取比较的研究方法,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深入完整的比较研究。 首先,本文的第一部分,在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比较研究中,分别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性质、价值取向和现实功能三方面进行了比较,发现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价值取向和现实功能上的两种相对立的观点:即价值取向上“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现实功能上“实现债权”与“保全债权”的矛盾冲突。 而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比较,并且通过这种对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立法实践上的比较,更发现了我国所具有的中国特色:即构成要件明确限定、客体范围严格限制、行使方式限于诉讼、行使效果归债权人。 最后,本文的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检讨: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立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如构成要件过于苛刻、客体范围明显偏窄、行使方式特别单一、行使效果显失公平四大缺陷,归根到底都是由于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现实功能之选择定位失误所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在基本理论上恢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本来面目,即以“平衡当事人内容提要双方的利益”作为价值取向,以“保全债权”作为现实功能;在立法实践中通过继续颁布司法解释的方法,来修改原有的相关司法解释,解决原来存在的四大缺陷。即补充规定保存行为、范围不限金钱债权、行使方式有权选择和使效果全归于债务人,从而恢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本意,充分地体现法律所应当具有的公平正义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