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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到了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为刑法中安全事故类犯罪之一,对抑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理论界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诸多问题存在许多争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本罪适用的混乱,影响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抑制安全生产事故作用的发挥。文章先从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客体的认定入手,在理论界对本罪客体争议的基础上,详细分析、确定了本罪的犯罪客体,并对其进行了分类。然后,界定了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自然人和重大公私财产”,并对“公私财产”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合理性提出疑问。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一章,先对本罪修改前的内容及缺陷进行了介绍,然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罪客观方面内容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认定,并在危害行为的认定一节对一些学者提出的过失危险犯的设立问题表达了自己见解。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的认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特殊主体和单位特殊主体,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认定。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首先分析、评述了理论上的争议,然后从罪过形式认定的法定标准与实质标准两方面确定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