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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款的入宪和公民财产权条款的修改,使得国家对于公民财产权的承认与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基本人权的应有内容和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必须高度重视公民财产权的价值内涵,进一步明确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
尽管公民财产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行政权的不断扩张,现有法律制度的缺憾,致使公民私人财产受到国家公权力的过度限制却找不到有效的救济途径,类似不久前发生的广州电动车事件,以及各地频发的“禁摩"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财产权的限制是现行各国的通例,但是,对财产权的限制应当维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限度内。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并不仅仅囿于防止公权力对财产所有权的剥夺上,对于因公共利益而对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可能使财产权无法有效实现并丧失价值,在此情况下,世界各国一般均将其作为公用征收对待,对财产权人予以合理补偿。但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理论界也并没有做出积极回应,在实践中造成了对公民财产利益保护的不足,因此,加强立法控制,明确基本权利的法律保留原则,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成了当务之急。随着物权法、人大监督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在权力制约方面应当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积极作用,使得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符合现实的需求,也为权力监督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途径,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