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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至今,虚假广告已泛滥成灾。然而,我国现行法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界定和规范过于简单,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在食品行业首先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规制,认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名人应当对其代言的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商品市场除了食品行业之外还有很多的行业中也存在着同样的违法现象,同样需要类似的法律规制,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文围绕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重点探寻该制度的原理,同时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对我国这一制度的现状进行评述,并对在我国构建这一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性质分析。名人对于虚假广告带来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总结了侵权责任相较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合理性所在。第二章,深入剖析了对名人追责的合理性,也是本文的难点所在。这一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二部分阐述了对名人进行追责的法理基础:信赖原则和公平原则;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外国法在同样问题上采取的措施,以期对我们相关法律的制定有所启发。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从行为、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分析了名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及方式。名人应当与生产者对其所代言的虚假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给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名人与生产者之间根据过错承担各自的责任。第五章,是对虚假广告行为出现的原因及现行法制内对代言虚假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困难性,在现行法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最为重要的是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对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解释适用则更为重要。最后的结语部分总结归纳全文,指出撰写本文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