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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是以私募为主要资本募集方式,以股权为主要标志性投资对象,通过阶段性持有目标企业的股权或其他权益,以期在最终退出时转让权益获得溢价实现投资收益的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流程分为募集、投资和退出三个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全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者、私募股权管理者以及被投资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者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来自投资各个环节的风险,不仅来自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也来自被投资企业和企业中的人。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因此,要保护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者的权益就要从风险产生的根源出发进行规避。可以从三个方面实现对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其一是在私募股权投资的募集阶段通过选择有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实现投资阶段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仅就保护投资者权益来说,能够统一私募股权投资者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之间利益,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对私募股权管理者的激励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有利于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其次,在私募股权投资实施阶段,通过选择有效的投资工具来实现投资者保护。优先股作为投资者贯用的投资工具具有很好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功能,这是因为优先股所设置的优先权和其他股东权利不仅能很好地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性,还能很好防范来自投资企业的各种风险。再次,投资过程中投资契约的投资条款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也非常巨大,特别是优先权条款和特殊条款中的赎回权条款、共同出售权条款、强制随售权条款、反稀释条款、董事会条款、内部审查权条款和估值调整条款可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投资者对投资资产安全性的需要,达到防控投资风险的效果。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是: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上有限合伙制度的不完善,投资工具制度上存在的优先股运用的法律障碍,投资契约的运用也因为投资主体经验不足,观念保守,投资配套制度跟不上需要等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文建议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关系中投资者的保护法律制度可采取加强立法引导,扫清法律障碍,订立《有限合伙法》和《私募股权投资法》,颁布标准私募股权投资示范合同,完善相关制度,更新投资观念,适当监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