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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法论上,本文是对中国现代文学的法律文化阐释。通过文学与法律的跨学科研究,发掘并阐释了一种富有特色的中国现代文学现象——“无讼”。所谓“无讼”文学现象,是指在中国现代文学的某些文本中,以底层民众为主体的主人公,不将具有“准诉讼”意义的冲突和纠纷诉之于法庭,通过国法解决;而是选择诸如私了,暴力,甚至动用私刑等等非法律手段,或者是仰赖种种具有自治性质的民间组织来解决的一类文学现象。本文对无讼文学现象的阐释,是通过追溯发生原因,在探索“无讼”文学(文化)现象多重根源的基础上,最终探讨其多重客观内蕴。此论述过程始终指向一个中心问题的解决:考察启蒙话语下“无讼”叙事所内涵的“国民性”批判主题之于创作的价值和局限。对于重新理解,评价新文学的“国民性”批判主题,希望这是一个具体、切实的考察渠道,进而希望能为我们重新理解新文学的“启蒙”母题开拓新的视点。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绪论部分在对研究方法,研究价值和意义的说明之外,重点解释了“无讼”作为法律文化概念的内涵。传统“无讼”文化现象具有多方面的形成原因,不可能对其下一个简单的价值判断。为了突出“无讼”非意识形态性的独立生成根源,在两个层面上对此概念进行了区分。首先是理想的“无讼”概念。指的是没有冲突和纠纷而不需要法律,或者是将法律搁置不用的一种理想政治﹑社会境界。其次是具体的“无讼”实践。是指,日常生活中本来具有诉讼可能的冲突和磨擦,不是通过专门的司法机关,动用法律以诉讼的形式强制解决,而是以各种各样的非法律形式解决。本文是在结合此两个层面的“无讼”内涵,并在侧重第二个层面的基础上,发掘并阐释现代文学中的“无讼”现象的。大量的“无讼”文学文本表明,中国现代文学所具有的法律感并不是不强烈,文学与法律之间只是以一种更为隐蔽,同时也更为民族化的形式保持着对话。第一部分主要是发掘并凸现启蒙话语中的“无讼”景观。共有三个小节。第一小节叙述据以概括“无讼”文学现象的法律文化语境。中国现代文学缺乏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