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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公司是一切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而股东则作为公司构建的核心要素,依法承担公司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在公司中,中小股东人数众多,但持有的股份却占少数,无法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方面产生决定性影响。大股东持有大多数的公司的股份,对公司拥有控制权。这使得大股东可以轻易地操纵公司决策,所以中小股东的利益经常受到侵犯。因此,中小股东的保护十分必要。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仍然有一些制度缺陷,因此也需要不断完善。文章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对象,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理论进行研究。对中小股东这一概念首先进行界定以及阐明保护中小股东的重要性和意义。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对中小股东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通过对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如股东,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进行对比,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同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也是在保护整个公司的利益。在对中小股东保护方面,对国外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十分值得我国去借鉴和学习的。不管是在制度中的规定还是在事后救济诉讼机制,都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探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现状。要从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和受损的原因两个方面展开分析。目前,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剥夺中小股东知情权等各项权利、限制中小股东股利分配、大股东利用关联企业转移企业财产、股份公司违规为大股东担保都是目前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由于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司法干预的保守性和股东诉讼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因此,通过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救济手段两个方面对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提出完善的建议是可行而且必需的。包括完善累积投票权制度,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建立限制表决权制度,完善控股股东义务,加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类别股东大会议决制,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派生诉讼制度等。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救济措施才能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