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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其中大额风险暴露越来越引人关注。2008年金融危机的一个关键教训就是,银行缺乏对同一交易对手方风险暴露的持续有效测度和风险预警。全球银行业的经营实践表明,个别银行的大额风险集中爆发并传染,会对全球金融稳定造成巨大冲击,对此,巴塞尔委员会在原有监管基础上,于2013年3月25日发布了《大额风险暴露的测度与控制监管框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框架》),提出了针对单一交易对手方或同一交易对手方集团大额风险暴露的全新监管框架。有鉴于此,本文从大额风险暴露监管的视角对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集中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现有监管报告和文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将《新框架》的核心条款与美国、欧洲现行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并对中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12年的数据进行监管测度。其次本文在综合了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中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07年-2012年的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银行大额风险暴露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自身风险的影响。在实证分析中使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来测度银行信贷资产的行业风险暴露离散度,并选取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AE)、资产收益率(ROA)、不良贷款来分别衡量银行的盈利水平和风险状况。最后,本文对《新框架》中如何采用透视法(look-throughapproach)来有效测度大额风险暴露中的特殊风险暴露进行了研究,并介绍了该方法在衡量集合投资、资产证券化的潜在风险上的应用,为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以及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供参考。研究表明:①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新框架》是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补充,用以缓解交易对手趋同以及区域、行业大额风险暴露,提高银行吸收非预期损失的能力。②我国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主要通过对风险敞口设立限额来进行约束,在实施《新框架》,从信贷大额风险暴露监管向全面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转变上面临着多方面挑战。③银行的风险暴露集中度对中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以及自身风险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不存在非现行关系,体现出高收益高风险的特性。④相对于小银行,大银行的盈利能力更强,而股东权益比率的改变会造成公司资本结构的改变,从而可能对银行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产生相反影响。⑤透视法能识别复杂金融产品的潜在风险,从而降低商业银行与交易对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透视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较高,也会增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成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