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证券市场的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对证券跨境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已成为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机关以及国际证监组织的重要课题。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机关及国际证监组织正在不断研究和完善对跨境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而美国是当今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最为成熟。因此,美国在证券市场上的先进监管制度对于各国来说都具有借鉴作用。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中国必将面临外资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与交易问题,同时,我国已经有众多公司在以美国为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与交易,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各国特别是美国关于证券跨境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以上述问题为着眼点,对美国关于证券跨境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进行了分析研究,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阐明了美国对证券跨境发行与交易确立管辖权的原则。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美国对证券跨境发行与交易进行法律监管的规定,具体表现为对外国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证券、从美国向其它国家发行证券以及在美国和其它国家同时发行与交易证券的监管规定。第三部分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监管方面所坚持的严格报告制度给外国上市公司、美国证券交易所以及美国投资者所造成的经济成本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进一步讨论了外国上市公司、美国证券交易所对此的反映。在接下来的第四部分中深入研究了在内外压力下美国在证券跨境发行与交易的法律监管方面所进行的国际协调。本文最后一部分深入分析了美国证券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规定,尤其是在美国相继发生安然(Enron)与世通(Worldcom)公司财务丑闻后,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的颁布与实施对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在美上市外国公司的影响,同时指出了中国公司在美上市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最后提出了中国公司在美上市的策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制度相对于我国证券监管来说,可谓“他山之石”。本文希望通过对美国关于证券跨境发行与交易法律监管的研究来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提供借鉴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法律监管的完善化,同时促使我国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信息披露观念,以便更能符合公司上市的要求和有关法律监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