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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而言,国有企业改制是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职工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利益相关人,其与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必然通过劳动合同的继承、变更与解除等形式受到相应的影响。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法规的缺失及不规范的操作使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使得职工劳动就业权的充分实现受到威胁。于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因劳动关系受到冲击而引起的矛盾纷起,有时甚至比较激烈,影响了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更危及社会的稳定。所以,围绕如何充分实现职工劳动就业权来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便成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重点与难点。笔者通过本文6个部分的论述,对此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的妥善调整,进而保护好职工的劳动就业权提供一定参考。 第一部分为概说。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主要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揭示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用法律的语汇对国有企业改制的三种主要形式——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企业所有制的变化、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进行了概括并就国有企业改制对职工劳动关系的影响进行了简单分析。第二个层次从理论高度对劳动就业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突出了劳动就业权作为基本人权的特征及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现实,进而自然引出了国有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调整的三个基本原则:稳定劳动关系原则、倾斜保护原则及公平补偿原则。三个基本原则既是对劳动就业权特征的呼应,也为全文的篇章结构和基本理念定了格,即必须以劳动就业权的实现为劳动关系调整的中心。全文都是围绕这三个原则,以劳动合同的继承、变更和解除及后续的救济而展开。 第二部分为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之一:劳动合同的继承。要保护职工的劳动就业权,首要的就是稳定劳动关系。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要稳定劳动关系首先是通过改制后的企业对改制前的企业与职工形成的存量劳动合同(即有效劳动关系)的继承体现出来。但我国法规在劳动合同继承的规定上表现出缺位、错位等弊端,局面比较混乱。法规政策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操作的不规范,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局面,侵害了职工劳动就业权的充分实现。笔者从两种劳动合同继承模式,即直接继承和间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