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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30年政府机构改革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机构的精简,但是各个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职权不清、层级过多等问题仍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阻滞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现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将大部门体制改革作为一种新的政府机构改革理念提出来,并确定了以大部门体制改革为契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它能有效地解决我国目前行政体制中存在的部门过多、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完善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制结构。遗憾的是,目前行政法学界对大部门体制法制化的基础研究较少,关于大部门体制的内涵、实质与关键等基本理论比较薄弱,更缺乏对于大部门体制改革的法制化思考。我国自1988年机构改革以来一直采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方式保障改革成果,这种方式虽然也起到了促进改革发展、固定改革成果的作用,但三定方案仅仅是国务院的一个内部规定,一般都是在中央决策的大格局下,政府自己改革自己,没有立法的规范化,没有法律的保障,改革最终的效果往往差强人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成果应该法制化,通过法制化保障大部门体制改革,应当以建设责任、服务政府为目标,按照行政效能、行政一体、权责统一、公众参与原则,通过明确部长的责任,建立统一的管辖权制度,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通过制定《政府部门组织法》,完善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制定《国务院编制法》对大部门体制改革法制化,予以合理的内容选择与科学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