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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围城”是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消费主义在社会治理中产生的新的难题,它拷问着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治理是实现生活垃圾循环利用以及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有效途径。我国对生态环境治理高度重视,随着以《上海市生活垃管理条例》为代表的地方立法的颁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以前所未有的关注度进入公众视野,生活垃圾分类已经成为“新时尚”。但是,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起步较晚,存在着立法操作性差、配套措施不足、公众参与法律地位不明和治理手段落后等问题。多元共治理论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规制提供了良好的治理路径,这一理论以合作行政和程序性环境权为法理基础,具有治理主体多元性、治理方式合作性和治理结构网络化的特征。将多元共治理论引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域,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多元共治理论在我国目前基层治理中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就,具备了适用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域的条件。我国应当以多元共治理论为基础,重构政府管理制度、经济法律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优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制体系。基于多元共治理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规制需要在以下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政府监管制度,建立科学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机制、严格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检查、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教育体系;二是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垃圾税制度、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健全各类配套措施;三是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公众参与制度,明确公众参与的立法定位、保障公众拥有广泛而充分的参与权、健全宣传引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