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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人的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处罚犯罪人的权力。自诉权是公诉权的对称,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当国家公诉制度确立并逐步在刑事起诉制度中占据主要地位后,是否还要保留被害人自诉的起诉方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不同的国家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采取不同的做法。一些国家是完全采取国家追诉主义,国家公诉制度占据垄断地位,这些国家主要有美国、日本、法国等。一类是对犯罪实行国家追诉主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即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模式,包括德国、奥地利、俄罗斯、中国和中国的台湾地区等。对于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追诉模式,又存在自诉、公诉交叉模式,即某些案件即可公诉又可自诉,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适用的便是该种模式。一个诉权两个权利主体,如果协调不好,有出现两个主体争相行使的可能,也有可能造成两不管的尴尬局面。而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都没有直视这个问题,以致造成司法实务中的困惑。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当前我国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的案件的诉权行使局面比较混乱,有些地方是根本不尊重被害人的自诉权,所有这类案件一律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而有些地方的法院人为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等等,而公诉权与自诉权并存时二者本身又存在冲突,表现于当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被害人按法律规定要求自诉,导致自诉权与公诉权出现冲突;当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后,公诉机关认为应当公诉,再次导致自诉权与公诉权出现冲突,以及如果被害人选择了自诉后又放弃自诉或起诉后又撤诉,公诉机关是否还能提起公诉。为了解决自诉权与公诉权并存时诉权行使的混乱,调解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应当减少该类案件的范围,同时还应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或机制来保障诉权的正确行使。即建立被害人自诉权的保障机制;建立和解机制;建立自诉、公诉程序转换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