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6年4月,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被以涉嫌违法运用资金罪拘留,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该案也被称为“违法运用资金罪第一案”。该案的办理对有关机关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因为一方面,违法运用资金罪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以来,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例适用的情况;另一方面,关于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理论研究也相对匮乏。因此,对违法运用资金罪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以适应保险等领域违法运用资金的严峻态势。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险领域违法运用资金罪进行分析。1、本罪保护的法益:在某种程度上,法益是研究的结果而非前提,我们需要通过某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行为特点等探讨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但是在另一个意义上,法益又是这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前提,对具体问题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因此本文在第一部分对法益问题展开讨论。结合本罪所处的位置、立法的目的等,笔者认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保险资金的安全而不是金融管理秩序或者资金管理制度,也不是财产所有权。下文的几个部分,主要是按照法条具体规定的顺序展开。2、本罪的主体:本罪是单罚制单位犯罪,一方面,我们不能因为单罚制单位犯罪本身的特殊性而否认其单位犯罪的性质;另一方面,本罪不存在法益保护的漏洞,没有必要增加自然人犯本罪的情形。3、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在违法运用资金罪中,保险公司运用资金是否违法,其直接的判断依据只能是《保险法》,也就是说,对违法运用资金罪中的国家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字面含义理解,既不能扩大,也不应缩小,在保险领域,其所指只有《保险法》。但是《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运用资金的规定非常笼统,仅凭《保险法》本身有时候不足以判断资金运用是否违法。同时,《保险法》本身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就是保监会在《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因此,在具体判断资金运用是否违法时,可以首先参考保监会的有关具体规定,以此作为判断资金运用行为是否违反《保险法》的途径。4、本罪的行为方式:一方面,违法运用资金主要是指超出法律规定范围运用资金、未获得权限运用资金等;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运用主要就是指保险投资,具有特定的内涵,并不包含挪用的情况。5、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法条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但是从立法目的、体系解释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方面来看,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必不可少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