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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作为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中的一种,理应受到法律特别是刑法的保护。目前,随着社会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男性或者女性均有可能遭受到性侵害,然而我国刑法仅对打击侵犯女性性权利犯罪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便在性权利保护方面出现了立法的失衡。近些年来,各种媒体报道的国内有关男性被性侵犯的案件逐渐增多,当中某些案件的争议判决和无法立案的私了处理,暴露了我国当前刑法中对男性性权利保护上的严重缺失。研究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危害以及立法打击的必要性,比较国内外立法有关的刑法规定,对我国刑法的完善提出建议,具有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意义。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主要分为男性性权利及受侵害状况、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现状、完善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等三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区分几个学者们有分歧或者常被误用的概念,阐述男性受到性侵害的状况。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讲,性交仅指两性之间自然交媾。性行为以及性关系的含义范围更广,男性问的强制鸡奸行为属于猥亵更准确。其次,以性和权利的含义结合起来对性权利进行定义,即个体在性关系和性活动中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同时分析性犯罪比性侵害所涵盖的罪名更广,进而确认刑法中要保护的男性性权利的范围主要在强奸、猥亵和强迫卖淫等罪名上。最后,从社会、技术、生理等多角度对男性被性侵害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其后果不仅冲击社会道德伦理,使被害男性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更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第二部分主要列举我国以及域外地区刑法对男性权利保护的状况。通过列举目前我国刑法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刑法立法对十四周岁以上男性的性权利保护有很多空白,除了我们传统观念里认为男性不会被“强奸”,还因为大量相关的案件被掩盖,以至于被认为由别的部门法可以代替刑法解决这一问题。比较我国港澳台地区、国外的相关立法,总结他们对这一问题立法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得出他们在性权利的保护的立法上已经能比较好地兼顾到所有人,对我国相关立法的调整有很好的启示。第三部分,从宪法、刑法本身规定和国际上对人权保护的文件分析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对解决目前越来越多的男性被性侵害案件的方法进行分析,得出修改刑事立法的可行性,比较学者们对如何构建刑事法立法保护的几种主要观点,通过分析其中的优劣得失,提出自己对完善我国男性性权利保护立法的一些建议,如对强奸罪、猥亵罪的重构,在严格限制性交定义的基础上将女性性侵男性纳入强奸罪中;对男性间的性侵规定为强制猥亵罪,区分于一般猥亵行为;加强对男童的特殊保护以及对强迫卖淫罪单独罪名的设立和重新归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