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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如今被大多数国家确立为担保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是各国的撤销权理论不一,随着判例的发展,各国的撤销权制度呈现出明显差异。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予以规定,但具有较大局限性,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争议较大。因此,有必要对各国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论和立法,尤其是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加以系统的分析和论证,希望为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立法提供参考。在设计撤销权制度过程中,我们要考虑到撤销权制度本身的逻辑建构,同时,在保护债权人的基础上,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自由、受益人及转得人的交易安全的保护以及当债权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维护债权人平等到什么程度等各个方面加以考虑,在保护债权人的基础上既要符合实务操作,又要一定程度上维护交易的自由和安全,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于债权人撤销权,首先就要先理解撤销的概念,本文第一章正是从债权人撤销权的不同含义出发提出疑问并展开讨论的,而要认识债权人撤销权就要了解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这是撤销权制度中的难点,认清楚其本质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和区分各国的立法,也有助于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构建。本文第二章对各种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说加以介绍,重点是联系各国的立法和理论从制度建构的逻辑上对各学说进行辨析。通过论证和比较,结合我国立法之现状,我国关于撤销权制度理论采折衷说较妥。本文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质内容在于,撤销债务人之欺诈损害行为和赋予债权人债务人之地位,债权人撤销权的效果是在因撤销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债权人撤销权所赋予的资格的双重作用下产生的结果,既符合人们对通常撤销的理解,也保证了撤销权制度内在的逻辑性和统一性。第三章在撤销权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撤销的主体和客体以及撤销之诉的被告。关于撤销权的主体,撤销权人的债权是否以清偿期的到来为必要关系到债权人保护的范围,也关系到撤销后的种种效果。有关撤销的客体,各国理论不一,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显然过于狭窄,有必要加以扩张,本文还对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的几种特殊情形展开讨论,提出个人看法。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取决于撤销权的性质,本文从折衷说的基础上,引入程序法上的第三人制度,以求理论和实务的科学性。本文第四章重点讨论行使撤销的范围和撤销的效力。我国立法明确规定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有不少学者提出异议,认为其与为全体债权人为共同担保之宗旨相违背,且与以形成权说为主的折衷说存在悖论,甚至有人提出限定撤销权范围必然导致优先受偿。笔者认为须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系统论证:首先,笔者介绍了相对撤销理论并从人的方面和财的方面两个层次加以评析。从各国的立法发展来看,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予以限定既是实务上的必然要求,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最后,本文论述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通过进一步论证坚持入库主义学说,这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担保的最终体现,笔者建议立法上多从程序法入手,赋予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机会,尽可能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