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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是在公正与效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进行价值平衡的产物,它对及时终结诉讼、确定不稳定的法律关系、补偿被害人、提高诉讼效率有重要作用。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已经不再是单一目标,而是一个多元的价值体系。实现了保障人权和公正价值的刑事诉讼,越来越重视实效性,对诉讼效率和惩罚犯罪的需求日益突出。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都存在缺席审判的特殊适用,而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中缺席审判的缺失则没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是否在将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缺席审判的内容,完善刑事审判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利,但不能因此而一味否定它对刑事诉讼的积极作用。在相关法理支撑的基础上,制度的缺陷是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设计和救济措施来弥补的。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开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大讨论的钥匙,但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功能不止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应当作为对席审判的补充和例外,与对席审判一样以定纷止争、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为目标;它并非被告人的对立面,而是在不得已进行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尽一切可能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综合各方学者对该制度的研究和观点,参考国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和对被告人权利救济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特点和司法现状,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可以适用于被告人不出庭对其权利影响不大的部分自诉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主要适用财产刑的单位犯罪案件等。鉴于我国打击腐败犯罪的严峻形势,在其他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缺席审判也应当在这项工作中发挥作用。同时,缺少了被告人在场的刑事缺席审判,其公正性的实现还有赖于辩护、证据等法律制度的配合,这些相关制度的修改也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完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