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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部门法的制定及其实施,都有其特定或预期的价值目标。刑事法律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部门法,对其预期目的如何定位,直接关系到对社会民众权利的保护及保障程度。规范与制约是刑法的本质机能。但是,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及其使用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刑法适用者——国家与刑法的被使用者——民众对刑法适用都有不同的期待,作为刑法的使用者的国家,其期待更倾向于刑法所具有的防止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机能,而作为刑法的被使用者的社会民众,其期待更倾向于刑法所具有的另一种机能——对国家刑罚权的制约机能。刑法规范机能的有效发挥对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起到了其他法律无法替代的巨大作用,但是,如果过分强调刑法的规范机能,就意味着其制约机能的弱化。这就必然导致因国家刑罚权得不到有效的制约致使社会民众合法权利遭受侵害的可能。在权利体系中,民事权利是关系到公民生存发展的最基本权利。罪犯作为刑法的使用对象,其合法权利,尤其是其民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事实已经引起了普遍的关注。正基于此,本文试图针对罪犯的民事权利保障问题进行研究。然而,民事权利涉及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一个庞大的权利体系,如果对罪犯的所有民事权利的保障问题进行探讨,那是笔者所想望但力所不及的。为此,笔者仅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之使用及其所带来的后果着手,对罪犯民事权利之保障进行探讨。1.本文的主要内容本文运用比较法、分析法、实证法等方法较为全面的对罪犯民事权利的保障问题进行了审视,试图对罪犯民事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分为四章。导论主要说明论文选题的背景、选题的意义、研究目标,并对该问题的国内研究现状进行述评。第一章“罪犯民事权利保障的根据及价值”。首先,从罪犯民事权利保障的观念着手,通过观念变迁说明了刑法的发展史就是对罪犯民事权利的保障予以逐渐强化的过程,并对我国在罪犯民事权利保障方面的观念进行了剖析,以期从观念上强化对罪犯民事权利的保障。其次,从西方和我国对罪犯民事权利保障的历史渊源方面进行了梳理分析,反映出我国在罪犯民事权利保障方面由于历史原因而在现实中所表现出的保障不力的事实,旨在以此来强化对罪犯民事权利保障的重视。再次,分别从罪犯为人之本质、罪犯的跪在政治社会中的公民身份和刑法的保障机能三个方面论证了对罪犯民事权利的保障的必要性。最后,从罪犯民事权利保障的价值角度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强化对罪犯的民事权利保障有利于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建设法治文明,同时,还有利于改造罪犯,使其尽快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第二章“罪犯民事权利保障的法律理念”。首先,对民法理念的变迁过程(古代——近代——现代)进行了分析比较,最终得出民法理念的变迁过程就是对个人权利被忽视和追求个人权利绝对保护的形式正义观念进行改变或抛弃的过程,也是追求实质正义过程。现代民法的基本理念在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注重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其次,对刑法理念的变迁过程(古代——近代——现代)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刑法理念的变迁过程也是追求实质正义和公平的过程。最终诞生了迄今为止较为合理的现代刑法理念——个人权利保障与——社会保护相互融合,认为不能绝对强调保障个人权利或者绝对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只有将二者同时兼顾,才是刑法的最佳状态,即现代刑法的理念是一种双向性理念,既又保护社会又保障个人权利,且社会保护和个人权利保障不可相互偏颇的理念。经过分析比较,证明了现代民法理念和现代刑法理念在个人权利保障方面形成了契合,同时对民法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进行了分析论证。进一步说明了对罪犯民事权利保障是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第三章“罪犯民事权利保障的现状”。对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刑下的罪犯民事权利保障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首先从资格刑的渊源上着手,对剥夺政治权利的产生的历史背景进行了揭示,同时通过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内容和该刑的使用对象梳理分析,得出剥夺政治权利属于一种对行为人所进行的政治性惩罚,是一种阶级斗争的工具。其次,针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的使用及其所产生的影响致使罪犯民事权利保障缺失的现实情况,通过对我国学者对政治权利内涵及外延上的解释进行梳理,发现对何为政治权利存在着观点极为不一致的情况,进而从宪法角度、政治性角度对政治权利的内涵及外延进行了归纳分析,认为对罪犯民事权利保障构成致命威胁的由刑法所规定的剥夺“言论、出版、结社、聚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剥夺内容不属于政治权利,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行使的基础性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源泉。因而是不可剥夺的。再次,为了使罪犯的民事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对现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刑所规定的剥夺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论证,证明了这一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结论。最后,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性质定位进行了解析,认为它是一种阶级斗争的工具,是特定历史阶段阶级斗争思想在现代刑法中的残留。第四章“完善我国罪犯民事权利保障的现实路径”。首先对引起罪犯民事权利保障缺失的原因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揭示:一是因为罪行法定原则的虚无而导致了立法的“政治化”和司法的恣意现象的出现,致使罪犯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重刑思想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蔓延导致了罪犯民事权利保障的缺失;三是从刑法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性质定位上进行了分析,论证了其是具有“政治性”惩罚性质的手段工具,对罪犯的民事权利不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还是其多受其害。其次,针对引起罪犯民事权利保障缺失的原因,笔者提出了对罪犯民事权利予以充分保障的现实选择。2.本文的创新点第一,对刑事法律的观念定位。只有正确定位,在刑法立法和司法中,才能克服两种倾向:一是法律万能主义和法律教条主义,认为刑法可以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其结果是得之于法而失之与理,致使刑法充满了严酷而缺乏温情。二是法律虚无主义,认为刑法可有可无,无视刑法存在的重要作用,其结果是得之于理而失之于法。致使刑法温情有余而规制不足。第二,犯罪观念的转变。承认犯罪存在的社会必然性。犯罪现象的存在是社会的常态,是永远消灭不了的。故不应该为了不可能的追求而严刑峻法致使罪犯的民事权利受到不合理的侵害;同时还应该承认犯罪现象的存在对社会进步讲的促进作用。第三,刑法(刑罚)观念的转变。首先应该承认刑法处罚的相对性。是有限性,主要体现在对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方面;二是负面性,主要体现在过分依赖刑法而忽视其它手段的使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第四,刑事法律的立法定位。首先,刑法的调控范围应有合理的限度。而不应该,不能把刑法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各领域。干预的目的在于维护和扩大自由。在刑法的调控范围方面,应给社会和个人留下尽可能多的自由空间,这样就以保证积极性、创造性在促进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而且,使用强制性制裁的需要愈少,法律就愈能更好的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正如药物效用的最适状态乃是人体不需要它。另外,刑法调控范围过度扩张不利政府的形象,因为刑罚使用的频繁及其严厉程度的提高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标志之一,过度利用刑罚权的政权是虚弱的政权。其次,刑法调控的合理性与平衡性在确定刑法的调控范围时,应当判断其它规范(如道德、民事、经济、行政等)对社会不适行为的控制方面是否具有效性。只有当其他社会规范对此行为无法规制或规制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将该行为纳入刑法规范的调控范围之内。同时,刑法对利益应该进行平衡保护,因此在在制定刑法规时,应注意对国家利、社会、个人利益保护上的平衡与协调。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可分为三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在对三者利益的保护中,不能只强调一方利益而忽视他方利益。3.本文存在的不足尽管本文的研究取得一些收获,但限于研究条件、研究手段和笔者的学识与能力的局限,笔者虽竭尽全力,对罪犯民事权利保障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但许多问题的研究尚有待进一步深化。对于这样一个理论与实务并重的领域,在研究问题的深度上有所欠缺。受条件限制。此外,实证分析也有待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