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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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民刑交叉案件的频繁发生,司法实践与学界研究大多从违法犯罪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方面进行浅显的比较分析,并未明晰司法乱象、解决社会矛盾。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本文以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适用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综合运用逻辑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法哲学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方法,全面、系统地阐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并从价值基点与功能博弈的角度深入探究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的理论架构。以此为基础,一步步总结出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径路。此外,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理论还为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提供理论指导以及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具体建议。本文在结构布局上,除了绪论与结语之外,共分为以下五大部分:第一章旨在厘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区分适用的现实基础。首先,归纳现阶段关于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学说观点;其次,梳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由传统的诸法合体、近代的责任分化到现阶段的责任再融合的变化路径,分析民刑交叉案件频发的实体法原因;最后,借鉴日本以及美国法律中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总结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功能上处于相互融合时期,二者出现互相借鉴的现象,二者在适用上存在中间模糊地带。第二章重在阐述较为棘手的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基本关系,重新认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所蕴含的价值与功能,并对传统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理论作出修正。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应该存在“或刑或民”的模糊地带、由刑事责任向民事责任单向转化的关系。正是民事与刑事责任的相互交叉与竞合的关系使得二者存在难分你我的模糊地带。然而,现在学界的研究方向在民刑交叉案件处于模糊地带时,并不能合理地将民事与刑事责任进行区分适用。由此,本文将从价值论与功能论两方面深入研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理论。从价值基点的角度来看,私法性质的民事责任,其主要内容是意思自治,即行为人可以自行约定责任的方式,故民事责任的首要价值是自由价值。刑事责任是公法性质的责任,国家为了震慑犯罪行为会规定强有力的责任内容与方式,故刑事责任的首要价值是威慑价值。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如果人们为了躲避赔偿不在乎受到严厉的惩罚,那么刑事责任的威慑价值就会失效。基于民事责任自由价值的灵活性引申出的是效益价值,即在责任实施过程中司法成本低下的同时解决纠纷的效果收益颇丰,能更好的调动人的行为积极性;相对于民事责任在实施过程中更注重效益最大化,刑事责任在实施过程中更倾向于维护秩序、保护社会。从功能博弈的角度来看,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功能虽然都是惩罚、补偿与预防之意,但二者侧重各有不同。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损失,刑事责任更侧重于惩罚及预防。正因为民事与刑事责任的价值与功能都各有不同,若在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的情况之下过分扩张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容易在司法机关内部滋生腐败,行为人也会利用这种扩张实施投机行为。凡此种种,不仅危害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受害方的合法权利还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更不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三章重点考据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适用问题。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都是合同制度的衍生物,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民刑交叉案件更是民刑交叉疑难型案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研究该类案件的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路径对其他民刑交叉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现有的区分路径大多是从二者的构成要件方面考虑,然而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相似,二者多数情况难分彼此,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不可避免;加之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功能互融、司法机关对适用法律责任的价值立场不一致,导致此类民刑交叉案件的判案标准不一,司法乱象频发,纠纷不能真正解决。所以应从民事与刑事责任价值论与功能论的角度处理合同诈骗民刑交叉疑难型案件。调整民事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侧重于对当事人的补偿,通过较低社会成本就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调整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则因以预防和惩罚功能为主并且司法成本更高,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社会矛盾。显然,从法律功能以及司法成本的角度来看,欺骗行为难以定性时,认定为民事合同欺诈更能解决好社会矛盾。此外,合同诈骗罪存在着有所牵连但截然不同的两个行为—诈骗行为和合同行为。刑法的聚焦点是诈骗行为,民法的着眼点则在于合同行为,故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效力并不绝对无效。第四章聚焦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民刑交叉案件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界分适用问题。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是民刑交叉疑难型案件的又一典型代表,同时也是民刑交叉疑难型案件中的高发案件。在处理这类民刑交叉案件时,司法实践存在诸多问题,如行政约束依旧存在、界分标准模糊不清、结果主义为入罪标准与权益保护实际失衡。在处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民刑交叉案件时,实务界与理论界大多从构成要件方面入手,司法机关存在肆意扩大刑罚圈的情况,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不难看出,在金融政策由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的背景下,调整司法机关固有的“刑事责任优先思维”势在必行,在刑法谦抑的原则下应优先适用民法调整这类型的民刑交叉案件。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处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承认存在由刑事责任向民事责任单向转化的情况,即被告人积极赔偿债务时司法机关应优先选择民事责任调整案件;纵使该类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司法机关亦不应当忽视被告人的积极退赔行为,应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作出罪化处理。此外,对该类案件适用民事责任调整并不意味着不惩罚被告人,民事责任逐步强化的惩罚功能可部分替代刑事责任。利用民事责任逐步强化的惩罚功能替代刑事责任不仅对被告人具有惩罚作用、对社会大众具有威慑作用,还可以更全面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归纳总结上述的思考,在分析“先刑后民”处理方法的前提下,完善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并利用刑事和解制度来进一步明晰民事与刑事责任的转化关系。“先刑后民”虽有积极意义但也备受争议。理论层面上,“先刑后民”被认为是传统的公权优先、重刑轻民思想的残余;其法律定位备受质疑;从证明标准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但以此作为刑事程序优于民事程序的理由,恰恰是误解了侦查手段和证明标准的意义;且“先刑后民”不利于对受害人实施权利救济。在实践层面,刑事审判可能过分延迟、被人恶意利用或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都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且其与刑法谦抑原则相背离。由此看来,“先刑后民”不宜作为一项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绝对原则,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也并无绝对的先后适用顺序。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区别适用“先民后刑”、“先刑后民”以及“民刑并行”。与此同时,刑事和解制度亦进一步明晰和拓展了民事责任与刑责任的区分理论中的转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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