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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经过统计分析我国近年来涉及外国法查明的案件,发现查明外国法的成功率很低。外国法的查明,即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那么对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调整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外国法时,肯定是考虑到该外国法对于调整自己的权利义务有利,而外国法无法查明,这就使得该案件对于争议的解决并没有做到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基于如今查明成功率低的现状,本文目的就是通过相关讨论,最终一定程度上去提高查明成功率。首先对课题的来源、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进行论证,其次进行梳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分析现存的不足,立法方面如外国法性质不明;查明责任当事人承担过重;外国法确认规则不完备等。司法层面,则以实证研究方法,进行司法实践案件的研究统计,得出外国法查明成功率低,过度依赖当事人提供;法律规定五种查明途径,但四种形同虚设,所用甚少;查明方法过于单一。再次,采用比较法方法,进行比较借鉴美国和德国的外国法查明相关制度规定,得到相关制度启发。最后,根据现存的不足之处,从立法方面、司法方面和配套措施上相应的提出完善建议,立法方面确定外国法性质、合理调整当事人与法院的查明责任承担程度、完善外国法确认规则;司法方面充分运用五种查明途径、拓展查明方法;配套措施方面加强法官培训、设置专家库,从各个方面进行外国法查明的实现路径研究。相信通过以上建议,会一定程度提高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查明外国法的比率,可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更好的在“一带一路”政策下服务于涌现出的大量民商事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