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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作为一种投票机制,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参加与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中小股东通过该制度可以增加其在公司管理层推选自己利益代言人的可能性。累积投票制作为舶来品,起初并未引起上市公司股东的注意。但近年来,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中累积投票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累积投票制度其中要的功能价值也日益凸显。本文主要以上海证券交易所145家有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案例为基础,结合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分析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制度层面以及实践层面的问题。本文重点研究以下内容并得出相应结论:第一,首先总结了累积投票制度在国外不同地区的发展趋势,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经历了由强至弱的演变过程,这是累积投票制度在世界的主流立法趋势。但也有少数国家如俄罗斯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却越来越严。从我国将该制度由部门规章逐渐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立法态度不难看出,由于现阶段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还不够健全,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的公司法律体系当中仍然有着重要意义,需得到进一步的重视与完善。第二,通过对145家有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度具体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会通过许多方式削减累积投票制的作用,如在章程或者细则中对中小股东的行事累积投票权加以限制,包括限制股东提名权、减少候选人数、设置不合理的计票规则等,极大地限制了中小股东的累积投票权。第三,为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公司法》应当细化对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例如规定选出式累积投票制、完善提名机制及当选原则、合并董事与监事的选举等。同时,中小股东在行使累积投票权参到与公司治理治理中后,由于其自身局限性也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背离累积投票制的设计初衷。针对这些问题,应当改善公司股权结构,积极引导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加入股市。在保护中小股东累积投票权的同时,营造一个和谐的股权文化氛围,引导中小股东正确合理地运用累积投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