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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是煤矿工业一个老大难问题,并随着该行业的快速发展不断加重。然而,英国矿难在十九世纪中后期达到伤亡程度的历史最高点后,开始呈现下降趋势,之后再也没有上升。整个矿难发展的曲线在这段时间里出现了上升到下降的转折。本文首先分析十九世纪中后期严重煤矿矿难问题的主要特征以及出现的原因,其次探讨该问题引发的社会反应,再次论述政府治理矿难的主要措施和发展阶段,最后概括这些措施对英国煤矿工业的广泛影响,内容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介绍英国煤矿矿难的发展阶段,概述十九世纪中后期矿难问题的特点及其成因。在十六世纪中期之前,英国煤矿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煤矿的深度、产煤量、矿工人数、开采工具等方面发展程度不高。矿难事故以透水为主,死亡人数不高。十六世纪中期到十九世纪前期是第二个阶段,煤矿行业发展较为明显,煤矿规模扩大。煤矿事故越来越多,除了透水外,塌方和设备故障这两类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增加了。在前面这两个时期中,矿工是应付事故的主体,政府没有干预,矿工用于预防矿难和设备比较传统落后。社会对煤矿事故关注不多,几乎没有矿难事故的统计数据。煤矿工业发展到十九世纪中后期时有了明显的发展,矿井深度、设备数量、矿工人数等方面的提升非常显著,但是,煤矿安全水平没有取得同等水平的发展,矿主们的注意力更多集中于经济层面,很多管理者教育水平不高,安全技术和设备停留在之前的水平,两者的差距导致煤矿矿难的严重程度达到难以忽视的地步。煤碳开采业的死亡率明显高于其他所有行业的死亡率,成为全国最危险的行业。煤矿矿难问题成为该行业乃至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注意。第二章主要论述煤矿矿难频发引起的社会反应。十九世纪中后期是工人阶级积极争取自身权力的一段关键时间,在议会两次改革过程中,工人阶级都是不可忽视的力量。矿工作为其中重要的一股力量,积极推动煤矿安全的发展。这段时间矿工工人成立了许多新的矿工组织,工人协会和工会是其中代表。以前的工人运动中,煤矿安全很少提及,这时已经被明确提出来,成为重要目标之一。矿工向内政大臣提交了大量请愿书,矿工代表积极和矿主以及政府官员进行有关于煤矿立法和煤矿管理的方案的磋商。十九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思潮盛行。在该思潮的影响下,英国政府在很多行业派遣了调查员,实行了积极的干预政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很多热心于煤矿行业的人士对功利主义持明显的支持态度。颁布第一份煤矿调查报告的阿谢利勋爵就是功利主义者,议会和政府派出的调查委员成员中也有一些是功利主义者。他们主张把政府的干预政策推行到煤矿领域,并最终成功地实现了自己的主张。科学界在不断分析煤矿事故爆发的原因,大气气压、煤尘、矿工教育水平、经济因素等新的解释角度被提出来,同时,在支撑系统、卷扬设备、瓦斯指示器、通风、炸药等领域不断有新技术设备被研发投入使用。但新技术和设备也会产生新的危险,尤其是炸药的使用导致爆炸事故猛增,使得后来煤矿法案对一些设备的使用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总之,不同社会领域对煤矿矿难的反应,不但从自然角度重新认识了煤矿事故,而且对煤矿开采中的认为因素,如管理者水平、煤矿纪律和制度、矿工整体素质、技术设备的使用等因素进行了仔细的考量。这些力量的共同作用是煤矿矿难减少的重要保障,也为政府干预措施的推行提供了助力。第三章主要论述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和五十年代政府治理煤矿事故的措施。四十年代是政府干预煤矿的开始,而五十年代则是政府治理煤矿矿难的开始阶段。英国在1842年之前没有法律提及煤矿事故。1842年,议会通过了第一部煤矿立法《阿谢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完全禁止在地底雇佣女工,以及限制地底童工的雇佣,次要内容是规定派出监察员对煤矿矿面进行检查。本质而言,这部法案主要是政府对煤矿雇佣事务的干预。明显的效果是地底女工的渐渐消失和童工数量的减少。煤矿安全方面受到的影响非常有限,但毕竟这是议会第一部煤矿直接立法,标志着政府干预煤矿的开始。她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预测之后会有大量的煤矿立法出现,会深刻影响煤矿业的各个方面。五十年代是政府治理煤矿矿难的开始。这个十年议会颁布了两部法案,第一部为1850年的《煤矿管理法案》,第二部也叫这个名字,只是内容略有更新。这两部法案的制定都是源于严重的煤矿矿难事故,主要内容是规定在煤矿实行普遍准则和特殊准则。普遍准则有政府制定,内容涉及到煤矿管理者的任命、矿井的安排、炸药和一些开采设备的安全使用等方面,全国所有煤矿都要执行。特殊准则由矿主和管理者根据煤矿自身情况制定,内容更加详细和多样化。两部法案主要从管理的角度考虑来预防矿难。五十年代的法案主要是煤矿安全事务,标志着政府对煤矿矿难治理的开始。第四章论述十九世纪六十和七十年代政府治理煤矿事故的措施,六十年代可谓是煤矿立法的发展阶段,而七十年代则是煤矿立法的成熟阶段。六十年代的代表性法案时1860年通过的《煤矿管理法案》和该法案在1862年的修改案。这十年的成就主要由三点。首先是强调了对童工的教育,把矿工受教育水平的提高看成是降低煤矿事故的重要方式。其次是把煤矿法案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铁矿。最后是1862年的修改案硬性规定所有煤矿必须具备上下双矿道。七十年代《1872年法案》是煤矿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法案内容把管理者资格证书考试制度纳入进来,字词,立法内容覆盖了煤矿安全领域的所有方面,之后的立法都是已有内容的不同程度的调整,再没有从新的角度加入,政府也没有采取新的措施进行干预。因此七十年代可谓煤矿立法的成熟期。在煤矿立法发展和全国监察员体系都发展的大背景下,煤矿的监察员制度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四十年代监察员只能简单监察煤矿矿面运行情况,等到七十年代时监察员能够任何时候进入煤矿监察煤矿的绝大部分事务,并有权力要求矿主整改。监察员在人员数量、经费等方面也增加了,实践效果有了明显的提升。监察员制度不但是收集煤矿资料并向政府反应的重要渠道,也是落实煤矿立法执行政府干预的主要力量。总之,十九世纪四十到七十年代,英国政府既通过了一系列法案管理煤矿工业,也建立了监察员这样的制度及时了解煤矿实际情况并保证法案的贯彻,切实提高了煤矿安全水平。第五章讲述这些因素对煤矿产生的综合影响。首先,煤矿矿难死亡数降低了。从死亡总数、以及死亡数与矿工总数和产煤量的比例等角度来看,矿难被遏制,煤矿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其次,煤矿管理者的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煤矿管理水平提高了。矿工受教育程度和知识水平也得到提高。最后,这些变化使得改善了煤矿社区的生活条件和方式,整体而言煤矿行业变得更加文明和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