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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和法律制度,信托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位置不可或缺。近年来,我国信托行业资产规模保持高速增长,根据《2016年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截至2016年年末,我国信托资产总规模共计20.2万亿元,首次迈入“20万亿时代”。与此同时,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在快速发展之中,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我国主要的两类标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分别为银监会监管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和证监会监管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虽然其交易结构应用的都是信托原理及信托模式,但由于信托公司对底层资产控制度较低,上述两类业务的主导机构往往是银行及券商。近几年来,信托公司在努力加大与同业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找优质底层资产,并在交易结构上寻求创新,以求摆脱传统银行与券商的束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过程中起更多主导作用。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与相关理论,主要介绍论文选题背景与意义,在梳理相关文献基础上,提出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简要阐述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原理,为本文的问题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研究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的选择。在简要阐述SPV在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分别以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托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为例,深入分析讨论了两类SPV交易结构的内涵、特征。结合不同SPV交易结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影响,剖析了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的优势及可能存在的困难;第三部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进行探讨。基于案例分析,揭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动力不足的原因,并就优化该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第四部分对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进行研讨,在案例分析基础上,总结归纳该类业务的特征,从简化SPV交易结构、加强产品结构创新、强化信托公司相关业务的专业化管理能力等方面对该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创新提出建议,希望对促进我国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序健康的发展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