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行政理念下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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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服务行政理论研究的兴起,服务行政理念下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保护问题普遍受到关注。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也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许多国家已经将诸如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等一些政府供给纳入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范畴,并主张将其与传统的财产权法律保护一样给予同等地对待。服务行政理念的研究表明,在公法领域,公民私有财产权不仅应获得充分的保障——免受公权力的不当侵犯,恰当地处理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获得应有的赔偿;而且政府还应恰当行政,使财产公平分配、确保国民享有最低限度生活水准、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由此就将保护范围扩大至授益性行政行为领域。服务行政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相辅相成,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二者是紧密联系的统一体。在我国,自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用一个完整部分论述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要求时起,服务行政理念普遍受到关注并逐步得以确立。服务行政理念的确立,有利于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全面保护,同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将对我国提出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起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方面,还缺乏服务行政理念的指导,现存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备,位阶较低,一些本应有法律规范的类型却散布于行政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法定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还仅限于侵害性财产权益行为且规定过于单一,未将政府供给之类的“受益性财产权利”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缺乏全面有效的救济途径,还仅限于对侵益性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对一些因授益性行政行为产生的纷争和损害,目前仍存在法律空白。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法律保障机制的滞后性,使得私有财产权的法定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与我国目前发展的现实需要不相一致;传统文化对私有财产权正当性追求的忽视,导致了公民私权文化和法治观念的淡薄;公权力主体的服务行政理念缺失,使得一大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官本位意识和特权观念进一步强化,弱化其为民服务的职能;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与行政权的扩张滥用,造成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恣意侵害,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要想从根本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进行全面有效地保护,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包括:培养公民的私有财产维权意识,强化公权力主体的服务行政理念,正确处理行政权与私有财产权的关系;其次,完善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从提升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立法位阶,拓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界定公共利益的法定范围和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进程这几个方面着手;再次,强化行政法基本原则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中的适用。做到严守行政合法性原则,缓和法律保留原则,坚持比例原则和落实信赖保护原则;最后,通过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定《行政补偿法》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健全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救济机制,切实起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全面、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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