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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人的分类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带着浓厚的传统色彩与历史的痕迹,与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存在明显的分歧。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制度传承罗马法的精神,已经相当的完善,具有代表性,我国应该予以借鉴。我国的法人分类制度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陷入了困境,特别是财团法人和中间法人制度的缺失,使得很多现实问题得不到解决。汶川地震引起的各类捐助活动,财产的流动和去向,以及组织的管理和运作,使我们意识到财团法人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合作社作为一类重要的社会组织,它的法律性质与地位一直模糊不清,法律没有予以明确,在法人分类中也找不到合理的位置,直接影响到它的现实操作与运行发展;还有业主委员会的定位,在理论上的困惑就直接导致现实操作中的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本文从分析我国现有法人制度的缺陷入手,明确公私法人的界限与区别,将公法人剔除在私法人之外,进而对私法人予以进一步划分,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又将社团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中间法人和公益法人,试图建立涵盖性高、层次鲜明、逻辑科学的法人分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