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般再保险是一种在保险业内分散保险风险的机制。再保险人通过承担再保险赔偿责任,为保险人提供偿付能力支持。这种再保险机制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巨灾保险赔付的增加,这种再保险机制已不足以应对:当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灾难或一系列大灾难所引起的保险赔付,超过了由保险人及再保险人所组成的“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时,保险业将陷于整体偿付不能。这是一般再保险本身所无法解决的难题,于是就有了SPRV再保险的诞生。2001年,美国的NAIC以《示范法》的形式首肯了这种再保险形式,从而为SPRV再保险开创了立法先河。SPRV是指依该法设立的以保险证券化功能为直接依托而承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而SPRV再保险就是特指以SPRV为再保险人,以SPRV的保险证券化功能为凭借的一类特殊的再保险。国际保险业的发展难题同样存在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之中。巨大的保险缺口以及偿付能力不足的结构性矛盾在中国已相当突出。中国的保险业需要融合创新思维,以求突破性发展。鉴于此,本文立足于SPRV再保险这一再保险法律制度创新,运用一般性分析与特殊性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从分析SPRV再保险的制度基础着手,进而于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以及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对SPRV再保险<WP=3>作了保险法律分析,并探究SPRV再保险如何使原被保险人与投资人的利益维护得以两全,以求其合理元素,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法律制度的创新稍尽绵薄。按照这一行文思路,本文分为四章,共约 34 000 字:第一章分析了SPRV再保险的制度基础。SPRV再保险是融合了负债证券化技术的再保险,再保险赔偿责任的特殊负债性质,使之得以成为负债证券化的标的;即再保险赔偿责任的不确定性和消极利益性,使这一负债有了产生现金流的可能。SPRV再保险正是以再保险赔偿责任的证券化为直接依托的一种再保险。第二章从保险合同法律制度角度,分析了SPRV再保险合同,以及SPRV再保险合同与其关联合同之间的关系,以求探究SPRV再保险中的特殊法律元素以及特殊的权利与义务安排。较之于一般再保险,SPRV再保险法律关系中涉及四方主体,即原保险人及原被保险人,SRPV及投资人。如何在这四方主体间建立“对价平衡”关系,如何使原被保险人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是SPRV再保险在权利与义务安排上需要自证的合理元素。第三章从保险监管法律制度角度,主要分析了SPRV再保险如何从独立性保证以及偿付能力保证两个方面自证其制度合理性,进而与现代保险监管法律理念内在统一。SPRV的独立性保证,使其既得满足保险业的风险融资需求,以借资本市场之力迅速扩充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又得同时继承再保险之制度优势,为被保险人提供多层次的安全保障。而SPRV再保险的偿付能力保证,使其得为保险业提供实质性的偿付能力支持。第四章进一步总结了SPRV再保险的最优适用,并由此切入,分析了SPRV再保险在中国保险业适用的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以及中国保险业尚需付诸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