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慈善捐赠与社会保障是互补的,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在汶川地震之后,国内慈善捐赠蓬勃上升。然而在经历了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之后,随着国内与慈善捐赠有关的各类案件跌出不穷,我国的慈善事业似乎开始进入停滞阶段。一方面,以官方主导的主要慈善捐赠组织腐败状况频发,如汶川大地震之后官员私分地震捐款案,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和2011年“万元餐费”事件;另一方面,类似石晓燕剩余捐款归属纠纷案、钟永先捐款被侵占案的大量慈善捐赠案件此起彼伏,许多诸如“送饭党”等等的草根慈善组织被取缔违法。慈善捐赠问题无法在我国现存法律制度体系内找到完美的解决方案,我国公众的慈善爱心以及对慈善事业的信心倍受打击,慈善捐赠发起的随意性导致我国的慈善事业处于极度无序状态。本文基于慈善捐赠纠纷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在解决捐赠纠纷时有三个方面的缺失:一是国内以官方主导的慈善组织腐败案件迭出,使得具有慈善捐赠意愿的公众信心受到打击,导致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没有充分调动社会剩余资源;二是慈善捐赠法律制度的缺失,只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唯一一部有效法律专门规范慈善捐赠,无法全面的规范国内的公益性慈善捐赠及民间直接慈善捐赠,民法的“补偿原则”或相关规定无法有效事前规范慈善捐赠行为,现实中的慈善捐赠纠纷无法可循;三是慈善捐赠缺乏富有成效的制度指引,国内慈善捐赠现状混乱,募捐随意,缺乏有效规制。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信托法》,自此,我国正式设立了公益信托制度,然而公益信托却在我国的慈善捐赠领域中表现平庸,公益信托与慈善捐赠在结合上存在空白,因此将灵活而功能强大的信托制度与规范慈善捐赠结合便值得探索。本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慈善捐赠中的四个不同角度的案例为切入点,发现了我国慈善捐赠纠纷存在的剩余捐款归属不明、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对捐赠财产的管理运用混乱等等问题;梳理我国慈善捐赠的法律制度体系,发现只存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唯一一部直接规范慈善捐赠的法律,公益信托未被有效利用,慈善捐赠存在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立法困境,缺乏富有成效、直接规范慈善捐赠的法律;通过对国内慈善捐赠数量变化趋势、以基金会为主的慈善捐赠组织的案例等的总结,得出我国慈善捐赠现状不容乐观的结论。第二部分,与美国的慈善捐赠模式对比,本文发现我国的基金会含义与美国不同,美国的基金会法人与公益信托是融合的,美国基金会既包括基金会法人,又包括公益信托,我国慈善基金会范围并不包含公益信托,功能强大而完善的公益信托在实践中未被重视。将公益信托、基金会法人两种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在慈善捐赠领域,公益信托具有基金会无可比拟的优势,公益信托更适合于慈善捐赠类的公益事业,公益信托是我国慈善捐赠的最佳选择。第三部分中探讨慈善捐赠适用公益信托的制度设计,分别从台湾地区、国内的立法实践,理论基础、制度基础与社会基础等角度考察捐赠财产适用公益信托的可行性,将“募捐许可”与公益信托制度相结合,搭建公益信托与慈善捐赠连通的桥梁。通过募捐财产统一设立公益信托、开拓民间捐赠适用公益信托的渠道,最终把民间慈善捐赠纳入公益信托的适用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