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其核心归根结底就是利益关系。利益协调是立法的主要目标,立法协调是利益协调的重要手段之一。外资立法固然要保护外商利益,更重要的是保护我国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实现民族自主创新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外商投资中利益关系协调和衡平。外资立法中的利益协调机制,是规范外商和中方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协调利益冲突、确认和保障各方利益的基本保证。我国为了追求外资经济的高效益,切不可只考虑外商利益,而以严重忽略甚至损害中方利益为代价。在新时期,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变化,我国引进外资中外商与中方间的利益冲突业已发生新的变化,中外方利益格局严重不协调,我国国家利益、环境利益、内资投资者利益、劳工利益等中方利益频频受损,外资经济发展中的不协调问题非常突出。然而,我国引进外资路线、方针、政策一直受“依赖外资”错误思想的影响,“外资万能论”仍然充斥整个市场,现行外资立法未区分外资质量之良莠而盲目鼓励外商投资,严重阻碍了外商与中方间的利益协调。对此,不少学者并未足够认识盲目依赖外资的危害性,对外资立法的研究大多数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视型模式上,重视外资法局部法律条款的完善,忽视利益协调失衡引起的整体性法律问题。论文以利益协调理论为视角,分析外资立法的主要利益关系,协调复杂多变的利益冲突,探寻外资立法利益协调的法律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不仅有利于在外资法领域实现马克思主义利益协调理论的中国化,夯实我国外资法立法理论基础,还有利于利益协调理论与外资立法实践相结合,协调现实的利益冲突,实现中外各方利益的衡平和利益共赢,最终促进外资经济和民族经济的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探讨了我国外资立法中利益协调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据此剖析我国外资立法利益协调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性原因和制度性原因,最终从协调体系、协调主体、协调目的、协调原则、协调措施五个主要方面提出我国外资立法利益协调的法律路径。全文主要内容如下:国家主权理论、人权理论、内因决定论和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理论构成我国外资立法利益协调的理论基础。国家主权不是一国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文化利益等的简单相加,是一国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在外资法中捍卫并坚决贯彻适用国家主权理论,有利于抵制国际投资领域投资自由化主义的泛化和虚化。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核心思想,确认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发展权和环境权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人权理论为外资立法协调外商利益、劳工利益、环境利益间的利益冲突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内因决定论是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方法论,揭露了我国“外资万能论”的“外因决定论”本质。我国为了追求外资经济的高效益,切不可只考虑外商利益,而以严重忽略甚至损害中方利益为代价。我国有必要引进外资,但不能依赖外资;在外资立法中树立“自力更生为主,引进外资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防范外商投资风险,协调利益冲突。“以市场换资金”、“以市场换技术”既不必要也是错误的。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理论继承与发展了马克思和谐思想,为外资法利益协调理念、价值目标、基本原则等的重构提供了思想渊源,有利于消除外商与社会、外商与自然间的不和谐情形。引进外资中最核心的利益冲突是外商与中方(包括中方公益主体和私益主体)的经济利益冲突。新时期,随着我国自身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外商在华投资变化,外商与中方间的利益冲突已经发展为高阶冲突:对抗性冲突越来越多;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文化利益等利益间的冲突日益具有综合性和交叉性;外商既得的局部利益和社会长远的整体利益间的冲突逐渐增多和隐蔽。外商私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公益间的冲突已经上升为首要冲突;外商与同业竞争者、外资关联企业间的冲突进一步增加了外资经济中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外商与中方合资合作者、企业劳工间的利益冲突是导致外资经济乃至整个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外商利益常常处于优势地位,外商利益的获得往往伴随中方利益的损失,这对外资立法利益协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表面上看,在引进外资的利益冲突中中方频频失利似乎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其实是我国价值取向迷失和制度缺陷所致。由于立法者对人们真实的利益需求辨识不足,外资立法利益协调的价值目标出现选择偏差,忽视安全价值,侧重形式公平、形式效率,没有遵守人民利益至上原则、马克思主义平等互利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度方面,外资立法利益协调机制存在诸多缺陷:宏观上,外资立法利益协调体系不统一,外商投资利益协调机构设置不合理;微观上,现行外商投资利益协调制度非常不完善,国家利益保护机制、外商与环境利益整合制度、内外资投资者利益分配制度、外商与劳工利益调和制度等主要制度尚不健全,中方利益未得到充足的法律保障。对此,我国外资立法应该重构利益协调价值取向,完善外资立法利益协调机制,协调引进外资中的利益冲突,实现利益衡平和协调。在价值目标重组的序位上,以安全价值为首位,以正义价值为核心,兼顾实质公平和实质效率,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最高价值目标。在具体法律路径选择上:构建内外资投资法统一的协调体系;取消地方行政机关的外资立法权限,建立以《外商投资法》为核心的外资法法律协调体系;在外资法中秉持法律预防理念、国家安全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劳资利益共同体理念、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理念;确立“治官”法治观,要求外商投资管理机关及其人员确立积极作为理念、服务理念和法治理念;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有无形资产保护制度、财税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等重点保护国家安全、国家资产、民族品牌、国家税收;在投资鼓励制度、反环境壁垒机制、法律责任条款等方面鼓励外商维护和保护环境,遏制外商投资对环境利益的侵害;通过劳工权利确认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保护劳工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劳动就业权、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经济罢工权等;针对外商对企业和市场的组织控制、人事控制、财务控制、产业链控制、知识控制,建立反控制机制,重新分配内外资投资者利益;明确外商在投资领域国民待遇的具体范围、权利内容和法律责任,确认和保护外商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