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司法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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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背景下良好的名誉与人格品行是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与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因此公民对人格尊严及名誉权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侮辱罪作为我国刑法体系下有针对性地保护此类法益的罪名亦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侮辱”一词本身富含一定的价值判断,侮辱罪在简单罪状的描述形式下,在不同场合、不同背景下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致使司法机关对侮辱成罪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此差异既无法达到使侮辱罪定罪量刑规范化目的,亦不利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通过三个有争议的司法实践案例,运用个案研究以及类比分析等手段,对侮辱罪中“公然”与“侮辱”要件间关系以及其司法认定标准进行系统分析,“公然”与“侮辱”应当指侮辱行为处于被不特定或多数人知悉的状态。同时,将一般侮辱妇女与强制侮辱妇女进行本质区别,强制侮辱妇女罪较一般侮辱妇女罪实行行为带有更明显侵害性权利表现,且强制侮辱妇女罪侵害法益为妇女的性自主权与性羞耻心,而一般侮辱妇女罪法益以名誉为核心,以此希冀为司法机关进行实践活动提供有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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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相关法条对言辞侮辱的标准设定模糊,司法审理中普通言辞侮辱标准的认定存在宽、严伸缩的较大幅度。普通言辞侮辱侵害性判定须考虑涉诉文本总体意图与感受、价值要素否定或人格尊严否定、以约定俗成语用规则辨析贬斥性言辞等多项指标。特殊类型的集体精神范畴言辞侮辱侵害法益已超出个体人格利益而指向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以英烈名誉、荣誉保护为主体的集体精神范畴言辞侮辱的法律规制既有私法调整属性,亦具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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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任忠州刺史的时间仅一年多,而诗歌创作却大约有百首。他在忠州期间的心态是非常特殊的,一方面有一种强烈的归京意识,另一方面又担心归京梦想的破灭,始终处于一种焦虑的期待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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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聚量性”侮辱诽谤行为的提出,旨在从刑法教义学层面形塑、解构网络暴力,将作为网络暴力主要体现形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进行类型化的规范探究。同传统侮辱诽谤犯罪相比,网络侮辱诽谤犯罪体现出“聚量性”特征,这种聚量性体现为网络侮辱诽谤的聚众效应、溢出效应和网暴效应。其中,溢出效应和网暴效应都是源于聚众效应的异化形态。聚众效应体现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向聚众犯罪的异化,对于确定积极参加者等不同主体的责任类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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