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本土特征,为化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无人监督”尴尬境遇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制度经过十四年的运行,由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在调动普通群众主动参与司法活动的热情、发挥保障人权以及防止检察权滥用等方面作出了突出与卓越的贡献。任何一项制度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产生之初就伴随着法律依据缺失、监督实效被质疑等诸多问题,使得其在实际运行中常陷入被动境地。过去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权限由检察机关掌握,这种模式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人员选拔受控于被监督机关,监督实效不能得到切实的发挥、公众参与司法监督的广泛性无法得到充分调动、监督范围有限等。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只有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抱有期望并不断解决制度显现的弊端,才能更好的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越性,进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向更深层次的发展。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对制度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改革,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方案》。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模式、监督案件范围、监督程序设置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并明确建议加快制度立法的进程,足以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合理与必要性,及党中央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决心。在各省市中公布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名单中可发现,选任人员更为合理,群众参与的层次更为广泛,但是参与人员领导化、监督案件的专业性与群众法律素养之间的差距问题,以及司法机关掌握人员选任管理权限后,监督模式选取及人员如何履职等一系列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探讨。探究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路径,解决制度施行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研究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解决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加快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立法工作,使制度运行得到充分的法律支撑与保障,结合域外关于检察权监督制度中关于监督人员选任模式,监督程序的运行以及监督效力发挥规定等的有益经验。根据我国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采取监督程序细化,深化检务公开,设置复议程序,明确人民监督员权利与义务等具体措施,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以便充分展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法治社会的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