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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我国实施已四年多的时间了,取得了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只限于汽车产品,因此,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缺陷产品召回是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确定产品在有效使用期内存在系统缺陷后,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缺陷产品的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制定召回程序及措施的活动,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或指令之下进行的,对缺陷产品采取修理、更换或者退赔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召回主体广泛;依据法定;原因特定;时效性;信息公示性;方式有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即召回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自觉召回或政府强制要求下进行召回的。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复杂程度加剧,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重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其他的国家得到了普遍建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汽车产品领域也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我国现存的产品三包、强制收回、民事赔偿、企业售后服务等存在一定的区别。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问题主要涉及缺陷产品召回的必要性、法域属性、理论依据等。首先,就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必要性而言:(1)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2)有利于保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3)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4)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其次,从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制裁方法、作用的角度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法域范畴中应属于经济法领域。再次,法的价值理论、侵权行为理论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都要求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体系、管理模式、执法主体、义务主体、认定标准、法律责任以及召回程序等等。首先,纵观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法典化和分散式,其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召回的方式也主要有两种: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以及强制认证、自愿召回,亦分别为不同的国家所采用;其次,缺陷产品召回标准是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而缺陷产品召回标准又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最后,召回缺陷产品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可以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根据缺陷产品的类别及影响力的大小不同,选择合适的召回程序。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想。我国目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缺乏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召回主要靠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媒体的监督和舆论的压力来实施;(2)召回方面法律责任不明,法律效力难以保障;(3)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层次较低,不能解决各种缺陷产品的召回问题等等。因此,需要向其他国家进行学习、借鉴,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文就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这正是本文的创新所在。